转发《关于印发<实施专利开放许可 工作指引>的通知》
各创新主体:
为推进专利开放许可制度全面实施,促进专利技术以“一对多”方式快速许可,现将辽宁省知识产权局《关于印发<实施专利开放许可工作指引>的通知》转发给各主体,具体如下:
一、受理单位
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沈阳代办处负责审查专利开放许可声明或撤回请求,审查通过后,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通过“专利公报”对专利开放许可进行公告,并在“专利登记簿”中予以记载。
二、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专利审查指南》。
三、实施范围
省内高等学校、科研机构、企业、事业单位、个人等授予专利权的专利权人。
四、办理条件
提出专利开放许可声明,应当是已经授权公告的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或者外观设计专利。实用新型或者外观设计的专利权评价报告结论应认为符合授予专利权条件。提出(撤回)专利开放许可声明,应当经全体专利权人同意。提出专利开放许可声明的专利权人应当声明许可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在中国境内实施其开放许可的专利。
五、办理途径
专利权人的专利开放许可声明应当在专利业务办理系统(cponline.cnipa.gov.cn)在线办理,专利权人也可委托专利代理机构在线办理。
六、申请材料
办理专利开放许可业务时,需通过专利业务办理系统网上填报专利开放许可相关信息,并提交下列材料的电子扫描件(具体操作流程详见附件4网上办理步骤)
(一)专利开放许可声明
1.《专利开放许可声明》。该声明为国家知识产权局标准表格(详见附件1),填写内容应当打印(签章除外),不得涂改。专利业务办理系统中网上填报内容应当与《专利开放许可声明》保持一致。
2.许可使用费支付方式与标准的简要说明。
3.专利代理委托书(必要时)。
4.全体专利权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必要时)。
5.专利权评价报告。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提出开放许可声明的,应当提供专利局出具的专利权评价报告(必要时)。
(二)撤回专利开放许可声明
1.《撤回专利开放许可声明》(详见附件3)。填写及签章规范详见《撤回专利开放许可声明》中的注意事项。
2.专利代理委托书(必要时)。
3.全体专利权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必要时)。
(三)材料说明
1.《专利开放许可声明》第③栏中第4项前的方框必须勾选,此栏为许可方应当承诺的内容。
2.《专利开放许可声明》《撤回专利开放许可声明》由专利权人中的代表人(或专利权人委托的代理机构)签章的,需提交全体专利权人签字或者盖章的《同意开放许可的证明》(详见附件2)《同意撤回开放许可的证明》。
3.简要说明一般不超过2000字。专利许可使用费应当以该简要说明为依据,以固定费用标准支付的,一般不高于2000万元。高于2000万元的,专利权人可以利用专利法第五十条规定的开放许可以外的其它方式进行许可。以提成费支付的,净销售额提成一般不高于20%,利润额提成一般不高于40%。
4.委托专利代理机构的,应当提交全体专利权人签章或签字的专利代理委托书。该专利代理委托书应当使用专利局指定的标准表格,并应写明委托办理专利开放许可声明事项。
(四)不得实行开放许可的情形
1.专利权处于独占或者排他许可有效期限内的;
2.因专利权的归属发生纠纷或者人民法院裁定对专利权采取保全措施,已经中止有关程序的;
3.没有按照规定缴纳年费的;
4.专利权被质押,未经质权人同意的;
5.专利权已经终止的;
6.专利权已经被宣告全部无效的;
7.实用新型或者外观设计专利权人未提交专利权评价报告的;
8.专利权评价报告结论认为实用新型或者外观设计专利权不符合授予专利权条件的;
9.其他妨碍专利权有效实施的情形。
(五)办理费用
免费。

辽公网安备 21050202000067 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