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溪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
第一条 为了规范我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本溪市人民政府信息公开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市市场监督综合执法队、市局各科室公开政府信息的活动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市局成立本溪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市局主要领导任组长,各副局长任副组长。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全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协调组织工作。
第四条 市市场监督综合行政执法队、市局各科室对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之一的政府信息应当主动公开:
(一)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
(二)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
(三)反映本部门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情况的;
(四)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
第五条 市市场监督综合行政执法队、市局各科室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确定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具体内容,并重点公开下列政府信息:
(一)本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以及与经济、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相关的其他文件;
(二)财政预算、决算报告;
(三)市场监管领域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预案、预警信息及其应对情况;
(四)市场监管领域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申请行政许可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及办理情况;
(五)重要专项基金、资金的使用情况;
(六)本部门办事程序、办事条件、办事依据、监督途径和联系方式;
(七)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其他信息。
第六条 市市场监督综合行政执法队、市局各科室公开的信息应按相关程序经分管领导审批,并在市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后方可公开。
市市场监督综合执法队、市局各科室在主动公开政府信息前,应按照相关规定由市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对拟公开信息进行保密审查。
第七条 市直各部门应当编制、公布本部门的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并及时更新。
第八条 局政府网站我局是政府信息公开的主要渠道。
第九条 主动公开政府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主动公开义务的;
(二)不按规定更新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公开指南和目录的;
(三)公开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的;
(四)故意公开虚假政府信息的;
(五)违反规定收取费用的;
(六)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方式或者变相有偿服务方式提供政府信息的。
第十条 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工作按照本溪市人民政府发布的《市直部门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工作制度》相关要求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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