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溪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送达公告
王珍贵(平山区圣鑫特产店经营者):
经本局立案的关于你涉嫌网上经销标识不符合规定食品及未按规定履行食品进货查验义务一案,已调查终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现将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告知如下:
你通过注册的淘宝网店本兰食品特产店经销的包装标识为本溪天滋保健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刺五加酒标签标注的产品名称刺五加酒与配料刺五加,未能反映实际配料短梗五加的真实属性。在购进该产品时未按规定查验产品供货方的经营资质及产品的合格证明等。经查,你根据网上订单于2018年11月13日从个人手中购进涉案刺五加酒2提(规格:345ml/瓶,5瓶/提,共计3450ml),购进价格和销售价格分别为200元/提和259.20元/提,货值金额为518.40元。截至检查之日,你通过天天快递发货2提,销售出1提(含5瓶,共计1725ml),另1提因购买人申请淘宝平台售后只退款不退货维权成功而退款,你获得销售收入259.20元,即违法所得259.20元。
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九)项、GB7718-20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第4.1.2项和第4.1.3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已构成经销标签不符合规定食品及未按规定履行食品进货查验义务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和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并结合《辽宁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系统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相关规定,拟对你作出以下处理决定:
一、对未按规定履行食品进货查验义务的违法行为,责令改正违法行为,警告;
二、对经销标签不符合规定食品的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259.20元,罚款2000元,合计罚没款2259.20元,上缴财政。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二条第一款,以及《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听证暂行办法》第五条的规定,对上述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你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并可要求举行听证。
因通过你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及确认送达的手机号码均无法以直接送达和邮寄送达的方式向你本人送达《本溪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本市监听告字〔2020〕6号),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七十四条之规定,现在我局机关一楼大厅电子显示屏(地址:本溪市平山区解放南路44号)及本局门户网站(网址:http://scjgj.benxi.gov.cn/)向你公告送达。
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到本溪市市场监督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队(地址:明山区永明路40号)领取《本溪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本市监听告字 〔2020〕6号),逾期视为送达。
你自收到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未行使陈述、申辩权,未要求举行听证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特此公告。
附件:《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本市监听告字〔2020〕6号)
本溪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5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