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bxsscjdglj-2023-00305 发布机构: 本溪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信息名称: 关于9批次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3年第01期) 主题分类: 由市级组织的食品安全抽检
发布日期: 2023-12-18 成文日期: 2023-12-18
废止日期: 文 号:
关键词:

关于9批次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3年第01期)

发布时间:2023-12-18 14:04:24 【字体:

现对9批次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抽样编号为GZJ23210500216800011盛东老坛酸菜(盐水渍菜)的核查处置情况

(一)抽检基本情况

平山区小圈豆制品经营店经营的桓仁盛东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盛东老坛酸菜(盐水渍菜)经抽样检验,二氧化硫残留项目不符合GB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检验机构为辽宁惠康检测评价技术有限公司桓仁盛东食品有限公司对不合格产品的检测结果提出异议,申请复检,检验结论仍为不合格。

(二)核查处置情况

1.经营环节:平山区小圈豆制品经营店业主从本溪市大河市场平山区艳惠调味品经营中心购进涉案产品(生产日期为2023-04-09)20袋,已全部售出,当事人在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对不合格食品进行召回,由于酸菜为即食食品,售出后已被顾客食用,无法召回从进货票据上看,当事人首次进货查验了供货方的资质证明。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三)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之规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二、对当事人免予处罚。

2.生产环节:桓仁盛东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生产日期为2023-04-09的盛东老坛酸菜(盐水渍菜)27件(每件20袋每袋500克),每袋出厂价格为1.4元,货值金额756元。该公司在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2023年6月14日召回该产品25件零10袋共计510袋,已售出无法召回该产品1件零10袋共计30袋,销售金额42元,即违法所得42元。该公司承诺在以后的经营中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管理,杜绝出现不合格食品。当事人行为违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结合《辽宁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裁量权适用规则》第二十五条之规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一、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二、没收召回的批号2023-04-09)盛东老坛酸菜25件零10袋,合计510袋;三、没收违法所得42元,罚款10000元,合计10042元,上缴财政。

二、抽样编号为GZJ23210500216800057青虾(海水虾)的核查处置情况

(一)抽检基本情况

本溪双惠生鲜连锁超市管理有限公司广裕店经营的青虾(海水虾)经抽样检验,二氧化硫残留量项目不符合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检验机构为辽宁惠康检测评价技术有限公司

(二)核查处置情况

当事人2023年5月18日从沈阳水产批发市场政国经营部采购青虾(海水虾)共132公斤,已全部售出,购进价格42.5元/公斤,销售价格50元/公斤违法所得6600元。当事人在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对不合格食品进行召回,由于生鲜水产,售出后食用完毕,未全部召回。当事人经营的青虾(海水虾),购进时查验并索取了相关证明及票据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之规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二、对当事人免予处罚。

三、抽样编号为GZJ23210500220730053复用餐饮具小碗的核查处置情况

(一)抽样基本情况

明山区小金汤欢乐火锅店使用的复用餐饮具小碗经抽样检验,大肠菌群项目不符合GB 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检验机构为辽宁国投检验检测股份有限公司

(二)核查处置情况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一、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二、警告。

四、抽样编号为GZJ23210500220730054复用餐饮具小碗的核查处置情况

(一)抽检基本情况

明山区幸福里四季火锅店使用的复用餐饮具小碗经抽样检验,大肠菌群项目不符合GB 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检验机构为辽宁国投检验检测股份有限公司

(二)核查处置情况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一、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二、警告。

五、抽样编号为GZJ23210500203830449阜运来绿豆糕-蒸煮类糕点的核查处置情况

(一)抽检基本情况

桓仁满族自治县城镇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八千平购物中心经营的阜运来绿豆糕-蒸煮类糕点经抽样检验,菌落总数项目不符合GB 7099-201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糕点、面包》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检验机构为辽宁中北方正检测服务有限公司

(二)核查处置情况

当事人于2023年6月12日从兴盛食品批发商行购进阜运来绿豆糕-蒸煮类糕点1件(20袋/件500g/生产日期2023-06-08),全部售出。当事人在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对不合格食品进行召回,由于售出后顾客已食用完毕,无法召回。当事人提供供货商的营业执照、生产企业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及产品检验报告、出厂检验报告和进货单。该产品购进价格5.5元/袋,销售价格8.9/袋,货值金额178元,即违法所得178元。当事人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之规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二、不予行政处罚。

六、抽样编号为GZJ23210500216800079盘子(复用餐饮具)核查处置情况

(一)抽检基本情况

平山区南韩烧烤店使用的盘子(复用餐饮具)经抽样检验,大肠菌群项目不符合GB 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检验机构为辽宁惠康检测评价技术有限公司

(二)核查处置情况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一、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二、警告。

七、抽样编号为GZP23210500218531724韭菜的核查处置情况

(一)抽检基本情况

本溪静雨商贸有限公司经营的韭菜经抽样检验,腐霉利项目不符合GB 2763.1-202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2,4-滴丁酸钠盐等112种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氯氟氰菊酯和高效氯氟氰菊酯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检验机构为大连产品质量检验检测研究院有限公司

(二)核查处置情况

当事人于2023年8月15日从大河市场购进韭菜26斤,已全部售出,当事人在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对不合格食品进行召回,由于消费者已食用,无法召回。经查,韭菜进货价2元/斤,售价2.3元/斤,销售金额59.8元,即违法所得59.8元。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和《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及《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二款之规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二、没收违法所得59.8元,罚款2000元,罚没款合计2059.8元,上缴财政。

八、抽样编号为GZJ23210500220730537复用餐饮具(碗)核查处置情况

(一)抽检基本情况

明山区爱老妈好妈王饭店使用的复用餐饮具(碗)经抽样检验,大肠菌群项目不符合GB 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检验机构为辽宁国投检验检测股份有限公司

(二)核查处置情况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一、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二、警告。

、抽样编号为GZJ23210500220730542复用餐饮具(核查处置情况

(一)抽检基本情况

本溪市明山区松鹤粗粮饺子馆使用的复用餐饮具(杯)经抽样检验,大肠菌群项目不符合GB 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检验机构为辽宁国投检验检测股份有限公司

(二)核查处置情况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对当事人当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一、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二、警告。

本溪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12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