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bxsscjdglj-2023-00299 | 发布机构: | 本溪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信息名称: | 食品领域行政处罚典型案例 | 主题分类: | 食品生产经营行政处罚 |
发布日期: | 2023-12-14 | 成文日期: | 2023-12-14 |
废止日期: | 文 号: | ||
关键词: |
食品领域行政处罚典型案例
案例一:本溪市某调味品有限公司生产经营菌落总数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酱油案
2023年3月30日,本溪市某调味品有限公司2022年12月20日生产的精制精油(酿造酱油)经监督抽检,菌落总数项目不符合GB 2717-201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酱油》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经查,本溪市某调味品有限公司2022年12月21日共生产该批次不合格精制酱油30件,销售3件,认定该批次产品货值金额为900元,违法所得为90元。
当事人上述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的规定,已构成生产经营菌落总数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酱油的违法行为,2023年7月24日,本溪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案例二:本溪某商贸有限公司经营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韭菜案
2023年8月15日,本溪某商贸有限公司经营的韭菜经食品安全监督抽检,腐霉利项目不符合GB 2763.1-202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2,4-滴丁酸钠盐等112种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氯氟氰菊酯和高效氯氟氰菊酯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经查,当事人于2023年8月15日从某农贸市场拉菜车共购进韭菜26斤,现已全部售出,即货值金额59.8元,违法所得59.8元。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和《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已构成经营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违法行为。2023年11月27日,本溪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和《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二款之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