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bxsscjdglj-2023-00298 | 发布机构: | 本溪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信息名称: | 食品领域行政处罚典型案例 | 主题分类: | 食品生产经营行政处罚 |
发布日期: | 2023-12-13 | 成文日期: | 2023-12-13 |
废止日期: | 文 号: | ||
关键词: |
食品领域行政处罚典型案例
案例一:本溪市某日用品超市销售超过保质期食品案
经查,本溪市某日用品超市于2022年6月15日购进涉案“某味苏打气泡水”,生产日期为2022年5月8日,保质期9个月,2023年4月7日当事人销售了超期的“某味苏打气泡水”。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的规定,已构成销售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违法行为。2023年8月18日,本溪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案例二:本溪市平山区某超市销售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案
2023年10月18日,我局执法人员发现平山区某超市涉嫌销售超过保质期限的食品“某祝糍青团”。经查,当事人于2023年8月购进涉案产品3箱,货值金额共计150元,涉案产品生产日期为2023年8月10日,保质期60天,已超过保质期。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的规定,已构成销售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违法行为。2023年11月23日,本溪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案例三:辽宁某食品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经营标签含有虚假内容的豆油案
经查,当事人生产经营的初榨熟豆油是从某粮油有限公司购进原料豆油后进行分装销售,能提供出原油生产厂家的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及检验报告,当事人在产品外包装上同时标注了浸出工艺和压榨工艺,经查明实为压榨工艺。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已构成生产经营的食品标签含有虚假内容的违法行为,2023年5月29日,本溪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案例四:本溪市平山区某茶庄未按规定要求销售散装茶叶案
经查,本溪市平山区某茶庄2023年4月15日购进涉案产品,当事人销售的散装茶叶未在外包装或容器上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或生产批号、保质期等依法应当标明的内容。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已构成未按规定要求销售散装茶叶的违法行为,2023年10月9日,本溪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案例五:明山区某食品店销售无中文标签的进口食品案
2023年5月6日,经执法人员查明,当事人销售的无中文标签的进口食品是从某贸易有限公司购进,经网络二次销售给顾客。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九十七条的规定,已构成销售无中文标签的进口食品的违法行为,2023年6月27日,本溪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