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bxsscjdglj-2023-00133 | 发布机构: | 本溪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信息名称: | 市第十七届人大二次会议《关于对小区内“住改商”严把审批关的建议》(2079号)答复 | 主题分类: | 2023年 |
发布日期: | 2023-05-17 | 成文日期: | 2023-05-17 |
废止日期: | 文 号: | ||
关键词: |
市第十七届人大二次会议《关于对小区内“住改商”严把审批关的建议》(2079号)答复
刘欣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小区内“住改商”严把审批关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目前我局在市场主体经营场所(住所)方面所依据的主要规定如下:
1、2013年12月21日省政府发布《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工商登记制度改革的若干意见(试行)》(辽政发[2013]42号)规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现为市场监督管理机关)不再审查住所(经营场所)的法定用途及使用功能,申请人提交场所合法使用证明即可予以登记。
2、2014年8月1日省政府公布《辽宁省简化市场主体住所登记条件暂行规定》第四条“住宅作为住所登记的,除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外,应当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在市场主体设立登记或者变更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时无需向登记机关提交征求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的相关材料。
3、2020年9月23日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了《省级以上规定的经营场所禁止类限制类目录》,目录以外的行业在经营场所方面不做禁限制要求。
我局做为执行机关,无权在上级法律、法规之外另行制定其他关于市场主体准入方面的禁限制规定。只要申请人提供的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要求,各级市场主体登记机关必须在法定期限内为其办理注册登记。
二、建议增加市住房城乡建设局为此代表建议的主办单位。理由: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既是改变建筑使用性质的审批机关,同时也是建筑存在安全隐患的监管机关。
本溪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2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