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bxsscjdglj-2023-00132 | 发布机构: | 本溪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信息名称: | 市第十七届人大二次会议《关于统筹做好疫情期间物资保障及物价管控的建议》(2077号)答复 | 主题分类: | 2023年 |
发布日期: | 2023-05-17 | 成文日期: | 2023-05-17 |
废止日期: | 文 号: | ||
关键词: |
市第十七届人大二次会议《关于统筹做好疫情期间物资保障及物价管控的建议》(2077号)答复
高君健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统筹做好疫情期间物资保障及物价管控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拓宽物资来源渠道方面
1、我局深刻认识到新形势下做好新冠病毒感染用药监管与保障工作的极端重要性,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的相关决策部署,密切联系我市实际,坚持以人民健康为中心,以“时时放心不下”的责任担当,主动服务疫情防控大局,坚持监管与服务并重,精准施策、靠前服务、优化程序、防范风险,稳妥有序做好新冠感染用药安全监管和扩源保供工作。
2、国家对新冠病毒感染实施“乙类乙管”后,我局迅速梳理新冠感染救治及对症治疗用药品(含医疗器械),建立了“重点监测品种清单”,实施清单化管理。动态监管各大药械零售连锁企业物资储运情况,建立以“大型药品零售连锁企业+医药批发企业+医疗器械批发企业”为主,市级“应急协调”的物资保障体系,多渠道保障医疗物资、药品供应,合理提高零售药店现有医疗物资和药品的库存储备。指定专人每2日统计汇总我市零售药店相关物资储备情况,动态研判我市药品供应情况。
3、我局成立了专项工作领导小组,统一指挥调度,组长由市局党组书记、局长担任,分管副局长担任副组长,相关科室科长为成员。小组按照市委市政府和市防指部署开展工作,准确掌握医疗物资和药品供应情况,帮助企业解决遇到的问题和困难。一是帮助企业共同做好关键岗位及新上岗人员培训工作。二是为企业变更事项开辟绿色通道,特事特办,采取提前介入、容缺受理、现场审评、合并检查等方式进一步压缩审批时限,强化服务、优化程序,助力新冠感染用药供应保障。
4、我局创新工作方式,有效缓解药械紧张状况。积极鼓励具有中药饮片经营范围和代煎药能力的零售药店按照国家卫健委医疗救治组发布《关于推荐新型冠状病毒肺炎中药方剂的通知》向市民提供中药汤剂。发布了《关于倡导在全市零售药店开展疫情防控用药拆零销售的通知》,鼓励具备条件的零售药店做好(退热类、止咳类)药品以其最小包装(拆零)销售。并倡议广大市民按需购药、理性购药,切勿盲目囤药。要求零售药店增加每周的进货频次,开通线上线下相结合的销售方式,支持同城配送,实现零接触购药。责成辽宁成大方圆医药连锁有限公司等连锁门店,按照患者优先、精准投放的原则,优先向出现症状的重点人群提供药品,确保了重点人群“不断供、不缺药”。
5、为了保障市民用药需求,做好我市疫情防控治疗所需医药物资供应保障工作,我局第一时间向零售药店推送了“两抗一退一止”药品生产企业信息,积极帮助其对接相关企业。同时,我市4家连锁零售药店从国药控股本溪有限公司采购布洛芬片10000余盒,将通过下属门店向我市农村地区重点投放,有效缓解了我市退热类药品供应紧张情况。
二、药品保供体系方面
1、为突出疫情防控党政同责、齐抓共管,市局建立了各县区局、各部门一把手亲自抓,分管负责人靠前抓的领导体制,全面压紧压实“四方责任”,按照“管行业必须管疫情防控、管业务必须管疫情防控、管经营必须管疫情防控”原则,将属地责任和行业监管责任严格落实到位,并定期召开工作协调会议、药品保供工作会等,力求解决实际问题。
2、我局认真做好医疗物资特别是应急药品的保障工作,做好药品供应保障体系建设,积极协调药品的供需、储备、运输等方面事宜。我局根据制定的《本溪市零售药店疫情防控应急预案》,发布了“定点保供药店名单”,在紧急情况下保障药品供应。市局同时加强宣传引导,做好正面宣传。重点宣传物资保供和支持我市新冠救治物资储备工作的好经验、好做法,唱响主旋律,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及时准确发布市场监管政策信息,加强政策解读,避免市民哄抢药品,并引导企业主动发挥药械储备工作的主观能动性。
三、物价管控方面
2022年我局公开发布稳定价格提醒告诫函、公告4次,出动价格执法人员258人次,组织全市价竞条线执法工作人员下发提醒告诫1483份,检查我市市场主体5072家次,查处涉及价格干预措施案件2件。从快从严处理价格违法案件,截至目前,已对我市各类价格违法行为立案31起,处理31起,罚款324400元。
为了加强对市场中存在的不正当竞争、不正当价格行为的打击力度,我局开展了针对以下几种行为的检查工作:
(一)捏造、散布涨价信息,扰乱市场价格秩序,推动商品价格过快,过高上涨;
(二)除生产自用外,超出正常的存储数量或者存储周期,大量囤积市场供应紧张、价格发生异常波动的商品,推动商品价格过快过高上涨;
(三)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四)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
(五)未按规定明码标价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
(六)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不正当价格行为。
同时我局按照《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部分疫情防控药品价格监管规定有关事项的通知》要求,以2020年1月24日为价格基准,涉疫类药品价格的销售价格涨幅不得超过30%。截至目前,未发现相关违法违规行为。
下一步,我局将继续筑牢织密药品保供防线,加大组织力度,畅通保供渠道,通过科学安排,精准施策,扩充药品保障能力,健全保障体系;将加强宣传,强化企业主体责任落实,引导群众理性购药、科学用药,对人民群众关注的药品质量及供应方面信息及时准确的予以回馈,消除社会疑虑,引导正向舆论;将提高政治站位,强化责任担当,因时因势解决实际困难,把新冠救治物资储备工作有机融入市场监管职责范围,严厉打击价格违法行为,维护市场流通秩序。
本溪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2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