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bxsscjdglj-2021-00058 发布机构: 本溪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信息名称: 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关于建立和完善食品安全追溯体系的建议》(4025号)答复 主题分类: 2021年
发布日期: 2021-04-02 成文日期: 2021-04-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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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关于建立和完善食品安全追溯体系的建议》(4025号)答复

发布时间:2021-04-02 09:55:05 【字体:

常平平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建立和完善食品安全追溯体系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我局高度重视建议内容,为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监管工作,建立农产品“从农田到餐桌”全程质量安全追溯体系,我们主要做了以下几方面的工作:

一、落实食用农产品产地准出与市场准入制度

建立食用农产品“从农田到餐桌”全程质量安全追溯体系,在农业农村部门试行食用农产品合格证制度基础上,在全市范围内对部分食用农产品实行产地准出与市场准入制度。一是明确主体。产地准出主体为食用农产品生产经营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家庭农场;市场准入主体为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和食用农产品销售者;二是落实市场准入查验。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和食用农产品销售者应当查验并留存食用农产品合格证或者产地证明、合格证明文件。无法提供的上述材料的,集中交易开办者应当进行抽样检验或者快速检验,检测结果合格的,允许进入市场销售;三是市场监管部门对未留存相关购进资料的,依据《食品安全法》和《食用农产农产品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进行处罚;四是突出大宗产品,推进农产品食品安全追溯体系建设,以交易量大、辐射范围较广的大宗食用农产品为重点品种,建立食用农产品食品安全信息化追溯体系和管理制度,推行市场监管部门和市场主办方双重专人管理制度,督促和指导我市食用农批市场开办方和入场销售者,对进入我市的部分大宗食用农产品实行产地准出、市场准入和抽检报告追溯管理;五是鼓励食用农产品生产企业采用电子合格证、追溯二维码等追溯形式。

二、进一步压实主体责任,规范追溯体系建设

按照《食品安全法》及国家关于食品生产经营者等相关主体责任要求,进一步强化进货查验,督促农批市场开办方、食品生产经营者履行管理责任。一是加强进口冷链食品“四证”(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新冠核酸检测合格证明、消毒证明和追溯码)的查验,指导进口冷链食品销售者及时登录“辽宁省冷藏冷冻食品安全追溯系统”实行“扫码入库、赋码出库”,建立健全进口冷链食品安全追溯信息,确保进口冷链食品实现“双向溯源”;二是明确重点责任,督促食品销售者建立食品安全自查制度,明确追溯体系建立要求,按照法律法规和本单位相关要求,如实记录并保存食品进货查验、贮存、销售等信息和相关证明文件,以及相关设施设备运行数据等,保障食品来源可查、去向可追、责任可究;三是规范追溯体系建设标准,围绕许可证管理、制度管理、从业人员管理、禁业限制、场所及设施设备、禁止经营的食品、销售过程控制、贮存过程控制、运输过程控制、召回销毁、委托生产、标准执行、日常监督检查结果处理、相应义务和食品安全事故处置等方面,建立食品生产经营者追溯体系建设标准,逐步规范追溯体系建设;四是开展放心示范创建工作,按照“重点推进、区域带动”原则,促进我市食品生产经营质量提升。2020年完成“辽宁省放心肉菜示范超市”8家、“辽宁省餐饮质量安全示范街”4个、“辽宁省餐饮质量安全示范店”86家、“辽宁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规范化管理示范店”63家,创建单位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公示食品安全检测等相关信息,引导公众监督。同时,通过示范引领的作用,带动全市食品生产经营者购进食品(原料)都做到来源可查、去向可追、风险可控。

三、强化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提供追溯体系技术支撑

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是实施食品安全监管的重要手段,是利用技术手段判断食品是否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有效方法,是食品追溯体系建设的重要一环,是全面掌握食品安全形势和质量安全状况的重要措施。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是以发现食品安全问题为导向,有效防控系统性、区域性和行业性食品安全风险。2020年,全市共完成监督抽检任务4578批次,发现不合格食品157批次,不合格食品平均发现率为3.43%。其中国家转移支付抽检410批次,不合格21批次,不合格发现率5.12%;省转移支付抽检200批次,不合格12批次,不合格发现率6.0%;市县级食品(不含食用农产品)抽检2271批次,不合格66批次,不合格发现率2.91%;市县食用农产品抽检1697批次,不合格58批次,不合格发现率3.42%。不合格食品主要涉及12大类,其中食糖、蔬菜制品、淀粉及淀粉制品不合格发现率居前三位。监督抽检信息及时录入国家抽检平台,为食品安全追溯体系提供有效的技术支撑。

四、强化监管,促进食品安全追溯体系不断完善

2020年,以食品安全建设年为主线,以食品安全追溯体系建设为重点内容,以农贸食品生产、集中交易市场、冷库、商超为重点场所,切实强化监管,督促市场开办者和食品生产经营者严格落实食品安全自查等制度规范,源头质量控制水平有效提升。

一是结合日常监督检查,开展新冠肺炎疫情防控、风险产品排查、农村假冒伪劣食品、婴幼儿配方乳粉提升、保健食品行业清理整治及“五一”、中秋国庆等10个专项检查。严厉打击各种违法违规行为,实施最严厉的处罚,对经责令改正依然不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的,坚决依法依规查处,市场生产经营秩序得到有效规范。全年共检查食品销售者9490家次,实施责令改正357家次,查处食品销售违法案件58件,罚没59.4万元。对经责令改正依然不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的实施处罚,收缴罚没9万元;

二是组织、指导县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完成本行政区域内的食品生产经营者信用信息的采集、分类管理、信息公示工作。食品安全信用信息包括食品生产经营者基础信息、自我承诺信息、行政许可信息、检查信息、食品监督抽检信息、行政处罚信息、经核实的投诉举报信息、市场监管部门失信名单信息、互联网及第三方相关信息等。进一步规范相关信息内容,并依法依规进行公示。

三是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基于食品安全信用监管要求,利用互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等现代技术手段,对食品安全信用信息数据充分挖掘,实现对食品安全信用信息的自动分类、动态更新,并根据分类结果实施差异化监管。为准入办理、监督检查计划制定及重点问题专项整治等提供数据支撑。

四是重视发挥行业协会、社会团体、新闻媒体、互联网平台、有资质的信用服务机构等第三方机构和信用管理领域专家学者的作用,支持鼓励其参与食品安全信用信息管理,推进社会共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