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bxsscjdglj-2019-00024 | 发布机构: | 本溪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信息名称: | 对市十六届人大第二次会议《关于对出租车改装液化气加强安全监管的建议》(第2007号)的答复 | 主题分类: | 2019年 |
发布日期: | 2019-04-30 | 成文日期: | 2019-04-30 |
废止日期: | 文 号: | ||
关键词: |
对市十六届人大第二次会议《关于对出租车改装液化气加强安全监管的建议》(第2007号)的答复
贾立伟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对出租车改装液化气加强安全监管的建议”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增加机动车检测项目内容
根据《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和加快城市客运行业“油改气”工作的通知》(辽政办明电〔2014〕47号)的职责分工,市场监管部门主要承担车用气瓶安装和充装单位资质审查、车用气瓶使用登记证办理及相关监察工作职责,不承担机动车辆检验检测工作职责。
近年来,原质监部门先后向市政府和市安委会报告车用气瓶安全隐患及治理工作建议等情况,并多次与有关部门进行沟通协调。目前,交通部门已规定:原厂双燃料汽车在办理出租车运营手续时必须提交有效的车用气瓶使用登记证明;公安部门机动车检测机构按照《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项目和方法》(GB21861-2014)对车辆实施检验,查验项目不可更改。今后,市场监管部门将继续加强与交通、公安等有关部门的沟通协调,努力筑建起多部门多环节各司其责、齐抓共管的车用气瓶安全隐患“共治联动”工作机制,共同治理、联动打击车用气瓶私自改装、擅自使用及未检或检验不合格投入使用等违法行为。
二、关于加强车用气瓶充装单位监察工作
我局将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及上级部门的文件要求和工作部署,进一步加强事前事中监察工作,切实严格规范申请材料审查、现场鉴定评审和审批发证等车用气瓶充装单位许可核发环节,对于提交申请材料不规范、现场鉴定评审存在严重问题、问题整改不到位的单位,坚决依法依规不予发放充装许可,确保获证单位能够达到车用气瓶充装所应具备的必备条件;着重加强事后监察工作,坚持“抓住关键环节、推动全面治理”的工作方针,严管严查车用气瓶充装这一关键环节,严格要求充装单位一旦发现未取得有效使用登记证、使用标志或电子标签(包含检验信息)已失效的车用气瓶不得违规进行充装,应做好记录并及时上报相关监察部门,对于不按要求违规进行充装的单位将从严从重查处、决不手软。同时,我局将认真履行监察职责、强化源头治理,适时组织开展全市车用气瓶安全隐患专项排查整治工作,全力防范我市车用气瓶安全事故发生。
2019年3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