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示《本溪市其他食品(鲜泡燕窝) 生产许可审查方案》的通知
关于公示《本溪市其他食品(鲜泡燕窝)
生产许可审查方案》的通知
为规范鲜泡燕窝生产企业市场准入,指导鲜泡燕窝生产许可审查工作,助推我市食品产业发展,助力食品工业建设,现将编制的《本溪市其他食品(鲜泡燕窝)生产许可审查方案》向社会公示。
本溪市其他食品(鲜泡燕窝)
生产许可审查方案
一、适用范围和申证单元
(一)为了做好其他食品(鲜泡燕窝)生产许可审查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定其他食品(鲜泡燕窝)生产许可审查方案(以下简称方案)。
(二)本方案应与《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结合使用,适用于其他食品(鲜泡燕窝)生产许可审查工作。
(三)实施食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其他食品,是指以经过剔除绒羽杂物的干燕窝为原料,经过泡发、脱水、干燥、包装等工艺制成的经冲泡后食用的鲜泡燕窝。
(四)本方案正文中引用的文件、标准通过引用成为本方案的内容。凡是引用文件、标准,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方案。
(五)其他食品(鲜泡燕窝)的申证单元为1个:鲜泡燕窝在生产许可证上应注明获证产品名称及申证单元:其他食品(鲜泡燕窝)。其产品类别编号为3101。
二、生产场所核查
(一)企业厂房应建在无有害气体、烟尘、灰尘、放射性物质及其他扩散性污染源的地区。厂房通风良好,设计合理,能满足生产流程的要求,还应当有与生产相适应的原辅料库、生产车间、检验室等辅助生产设施、成品库。生产区应与生活区分开。
(二)厂房具有足够空间,以利于设备、物料的贮存与运输、卫生清理和人员通行。厂区道路应采用便于清洗的混凝土、沥青及其他硬质材料铺设,防止积水和尘土飞扬。厂房与设施必须严格防止鼠、蝇及其他害虫的侵入和隐匿。
(三)生产车间依其清洁度要求一般分为:一般作业区(仓储区、脱包间、外包装间等)、清洁作业区(原料泡发脱水间、干燥内包装间)。不同作业区之间应当采取有效隔离,防止交叉污染。
(四)生产场所或生产车间入口处应设置更衣室,非手动洗手装置、干手和消毒设施,换鞋(穿戴鞋套)或工作鞋靴消毒设施。
三、设备设施核查
(一)生产设备、清洁消毒设施、废弃物存放设施、个人卫生设施、通风设施、照明设施、温控设施、检验设备设施等应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GB 14881)的相关规定。
(二)必备的生产设备设施。
(1)恒温设备(2)干燥设备(冷冻干燥机)(3)包装设备
(三)必备的出厂检验设备。
(1)高热恒温干燥箱 (2)天平(0.1mg) (3)天平(0.1g)
(4)恒温培养箱 (5)超净工作台 (6)高压灭菌锅
四、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
企业生产设备的布局应当与产品工艺流程相适应,避免交叉污染,应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GB 14881)的相关规定。
设备布局应按工艺流程设计,一般包括:仓储区、脱包间、原料泡发脱水间、干燥内包装间、外包装间。
主要工艺流程:原料泡发→脱水→干燥→包装
五、人员核查
企业应依法配备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和食品安全专业技术人员。应建立人员管理制度,食品安全专业技术人员应与岗位要求相适应,掌握鲜泡燕窝生产工艺操作规程,熟练操作生产设备设施,人员数量应满足企业生产需求。其中检验人员应具有食品检验相关专业知识,须经过专业培训,经企业考核合格后上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食品生产人员应当每年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上岗工作。
六、管理制度审查
企业对提交的申报材料的真实性、一致性负责。
企业各项管理制度除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和《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的要求外,还应符合:
1、对原辅料、包装容器供应商进行定期评估,进口燕窝应有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出具的合格证明;应在和供应商签订的合同中明确双方承担的食品安全责任。原料应符合GH/T 1092-2014《燕窝质量等级》、GB 2761-201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GB 2762-202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污染物限量》和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及法律法规的规定。
2、生产过程控制制度
生产过程需符合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的要求。应建立生产过程管理制度,对生产过程中泡发温度和时间、干燥温度和时间要求进行管控。
(一)基本生产流程
原料称量准备,于恒温条件下进行泡发,使原料充分溶胀后进行脱水,运用冷冻干燥技术低温下去除水分后进行包装。

(二)关键控制环节
(1)泡发温度和时间控制(2)干燥温度和时间控制
3、出厂检验记录制度
产品出厂检验应依据产品执行标准规定的检验项目进行逐批检验。不能自行检验的项目,应与具有合法资质的检验机构签定委托服务合同,出具检验报告,确保批次产品合格方可出厂。本方案中的批次,是指按照同一产品配方,在同一条生产线一个生产周期内一次投料、一次连续包装,以相同工艺持续生产出具有预期均一质量及稳定性的一批成品。
自行检验的项目为保证数据准确,应定期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的检验方法进行比对或者验证,当检验结果可疑时,应使用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的检验方法进行确认。企业应每年至少1次对出厂项目的检验能力进行验证。
4、自查制度
企业应建立自查制度,定期对质量管理体系的运行情况进行自查,保证其有效运行。质量管理体系的自查内容至少包括:企业资质;采购进货查验落实情况;生产过程控制情况;出厂检验落实情况;不合格品管理情况;标签标注符合性情况;投诉举报处理情况;食品安全隐患排查及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情况。
七、试制产品合格检验报告
企业应对提供的检验报告真实性负责;检验项目按产品适用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产品标准、企业标准及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相关公告要求进行。

辽公网安备 21050202000067 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