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全面落实网络餐饮外卖“食安封签” 规定的公告
全市各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外卖配送人员、广大消费者: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辽宁省食品安全条例》《网络餐饮服务经营者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切实防范外卖食品在配送环节受到污染,保障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现就我市全面落实网络餐饮外卖“食安封签”规定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食安封签”的定义及要求
“食安封签”是指为了保障网络餐饮食品安全,防止网络餐饮外卖食品外包装在运送过程中被拆启或破损,导致外卖食品污染而采取的一次性封口包装件,由商家在餐食打包时封贴。
外卖商家必须使用“食安封签”对食品进行封口,确保一次性、不可复原,严禁使用普通胶带、订书钉、保鲜膜、橡皮筋、简易扎带等材料。出餐环节应逐单规范粘贴,做到封口严实、粘贴牢固、不易脱落,使用位置及方法须确保食品一旦被开封,封签即破损且不可复原。
二、各方责任
(一)餐饮商户责任。必须使用“食安封签”对外卖食品进行封口,保证封口开启后无法复原;妥善保管待使用的封签,严格按照食品安全操作规范加工制作餐食;如实记录订单信息,保证信息可追溯。
(二)外卖平台责任。平台及其分支机构、第三方代理商均须履行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督促入网商户全面落实封签要求,对未按规定使用封签的商户及时采取警示、暂停服务等措施;加强对外卖配送人员的食品安全培训与交接查验管理。
(三)配送人员责任。接收外卖食品时应当检查封签是否完好,对破损或不完整的有权拒绝接收;一旦接收,视为认可封签完好;配送过程中应当保持封签完整性,并在消费者接收时告知当面检查。
(四)消费者权利。接收外卖食品时应当检查封签是否完好,有权拒收破损或不完整的食品;一旦接收,视为认可封签完好有效。如发现无封签或封签破损,可通过12315平台投诉举报。
三、法律责任
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违反《辽宁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未使用“食安封签”等方式对配送食品予以封口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可以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特此公告。

辽公网安备 21050202000067 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