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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溪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规范全市酒类产品生产经营行为的提醒告诫书

来源: 发布时间:2026-06-09 14:52:02 浏览次数: 【字体:

全市各酒类生产经营主体:

为落实食品安全“四个最严”要求,推进酒类产品问题治理,规范我市酒类市场秩序,守护群众健康安全,现就规范生产经营行为提醒告诫如下:

一、严禁无证无照、超许可范围品类生产经营,坚决取缔非法制售黑窝点黑作坊

二、严禁使用甲醇、工业酒精等有毒有害非食品原料,严禁非法添加非食用物质、违规药品及违禁成分

三、严禁以食用酒精冒充纯粮酒、原浆酒,严禁以劣充好、虚假冒充

四、严禁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严禁使用含塑化剂风险的设备容器包装

五、严禁采购销售来源不明、无合格证明、标签不合格、假冒伪劣、过期变质酒类

六、严禁侵犯酒类商标、地理标志专用权,严禁伪造冒用质量标志、厂名厂址、产品产地

七、严禁仿冒知名酒类品牌名称包装装潢,严禁“傍名牌”不正当竞争

八、严禁生产销售假冒酒类商标包装材料,严禁为制售假酒提供各类便利

九、严格落实进货查验、索证索票、购销台账制度,严禁溯源信息缺失、伪造篡改记录

十、严禁在广告、直播、宣传中宣称或暗示酒类具有疾病预防、治疗、保健功能

十一、严禁以“特供”“专供”“内供”名义,借党政机关、军队、国企名义违规营销

十二、严禁网络经营者发布与产品标签不符的虚假信息,严禁虚假宣传误导消费者

十三、严禁餐饮自酿酒、自制泡酒使用违规中药材、非食品原料,严禁虚假标注酒精度、成分

十四、严禁散装酒不按规定标注信息、虚假标注生产日期,盛装容器必须密封防尘防污染

十五、严禁醇基燃料与食品酒类混存混放,容器必须标注“有毒有害、不可食用”警示

十六、严禁委托无资质主体生产酒类,严禁委托生产中虚假标注、规避监管制假

十七、严禁酒吧、娱乐场所、酒行销售无报关、无检疫、无中文标签的假冒进口洋酒

十八、严禁发布虚假夸大酒类广告,严禁恶意诋毁同业经营者商业信誉和商品声誉

请各经营主体对照要求认真自查整改,主动规范生产经营行为。违反上述规定的,市场监管部门将依法严肃查处,涉嫌犯罪的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欢迎广大消费者监督举报,发现违法违规行为请拨打12315投诉电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