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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药师在岗履职及处方药销售 提醒告诫函

来源: 发布时间:2026-01-16 10:44:38 浏览次数: 【字体:

各药品零售企业:

为加强药品经营质量管理,保障公众用药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及《执业药师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现就执业药师在岗履职及处方药销售管理有关事项,提醒告诫如下:

1.药品零售企业要严格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建立健全执业药师岗位职责和执业药师管理制度。执业药师要履职尽责,确保药品零售企业质量管理体系有效运行。

2.药品零售企业严格按照计算机管理系统管控药品。严格按照《药品经营许可证》核准的经营方式、经营范围、经营地址开展药品经营活动,确保药品来源合法、质量可靠、销售合规。
    3.药品零售企业在营业场所显著位置,清晰公示《执业药师注册证》,注明其执业类别、范围、岗位及在岗时间,接受社会监督。
    4.执业药师应认真履行职责,负责处方审核、调配,为公众提供合理用药指导和咨询服务。药品零售企业营业时间内,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师或其他药学技术人员不在岗时,企业应当挂牌告知消费者,未经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师或其他药学技术人员审核,不得销售处方药,严禁“先药后方。
    5.企业应与执业药师签订合法劳动合同,按时支付工资并缴纳社保,留存工资发放凭证等证明材料备查。退休人员重新受聘的,企业应与其签订劳务合同或协议,坚决杜绝“挂证”兼职等违规操作。
     6.对查实“挂证”的执业药师,市场监管部门将按照省药监局要求撤销其执业药师注册证书,相关信息及时通报省药监局及相关部门。

 7.对存在“挂证”、药师不在岗销售处方药等违法违规行为的药品零售企业,市场监管部门将依法采取约谈、警告、责令改正、罚款,直至吊销《药品经营许可证》等措施。

 本告诫书发出后,请各药品零售企业立即开展自查自纠,对照上述要求,认真查找存在的问题和不足,对于无法在职在岗履行职责的执业药师尽快办理相关变更手续。市场监管部门将持续通过线上线下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对经提醒告诫仍不整改的,依法从严从重查处。
    保障公众用药安全是药品零售企业的首要责任,各药品零售企业要充分认识执业药师“挂证”行为的危害性,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要求,切实落实主体责任,规范经营行为。希望各企业能够积极配合,共同维护药品经营市场的健康有序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