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溪市市场监管局2025年“守护消费”食品安全领域行政处罚典型案例
保障群众“舌尖安全”,需久久为功。本溪市市场监管局高度重视食品安全执法工作,聚焦校园用餐、实体餐饮、非法添加等,持续加大食品安全领域违法行为惩治力度,着力净化食品安全消费环境,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现公布部分行政处罚典型案例。
一、本溪市市场监管局查处辽溪某食品有限公司生产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案
2025年9月18日,本溪市市场监管局对本溪满族自治县辽溪某食品有限公司生产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食品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的行政处罚。
2025年7月22日,本溪市市场监管局在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信息系统收到检验报告,显示当事人生产的汤子面山梨酸及其钾盐项目不符合国家标准。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本溪市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
二、本溪市市场监管局查处某光食品有限公司生产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案
2025年9月18日,本溪市市场监管局对本溪市某光食品有限公司生产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食品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的行政处罚。
2025年6月17日,本溪市市场监管局在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信息系统收到检验报告,显示当事人生产的俄罗斯风味卢布肠山梨酸及其钾盐项目不符合国家标准。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本溪市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
三、本溪市市场监管局查处某生鲜连锁超市管理有限公司未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案
2025年8月14日,本溪市市场监管局对本溪某生鲜连锁超市管理有限公司未按规定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及未按责任制要求落实食品安全责任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罚款的行政处罚。
2025年5月22日,本溪市市场监管局接到线索,对当事人进行检查,发现其无食品安全月调度记录,且电子台账缺少生产日期、保质期等信息,未保存至规定期限。该行为此前已被警告过一次。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二款及《食品生产经营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本溪市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对当事人未落实食品安全责任的行为、未按规定建立进货查验记录的行为,作出罚款的行政处罚。
四、本溪市市场监管局查处某学生营养配餐中心未按规定实施生产经营过程控制要求案
2025年2月21日,本溪市市场监管局对本溪市某学生营养配餐中心未按规定实施生产经营过程控制要求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罚款的行政处罚。
本溪市市场监管局在联合执法中发现当事人后厨天棚扣板存在空洞、烹饪间暖气管道与天花板连接处有缝隙、下水道排水网未固定等防鼠设施不到位问题。该行为此前因同样问题被警告。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本溪市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三项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罚款的行政处罚。
五、本溪市市场监管局查处南芬区某鑫饭店使用超过保质期食品原料案
2025年2月10日,本溪市市场监管局对南芬区某鑫饭店使用超过保质期食品原料生产食品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罚款的行政处罚。
本溪市南芬区市场监管局在日常检查中发现当事人后厨正在使用超过保质期的本溪12°醋精用于凉拌菜制作。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三项的规定。本溪市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罚款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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