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溪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规范经营行为的提醒告诫书
全市广大经营者及房屋所有人: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和市委、市政府工作部署,全面筑牢消防安全防线,进一步规范市场经营秩序,维护公平竞争市场环境,严厉打击无照经营行为,维护市场经济秩序和消费者合法权益,现对全市无照经营行为等有关事项提醒告诫如下:
一、无照经营提醒告诫:若存在未办理营业执照的情况,经营者需立即主动停止无照经营活动,尽快到属地市场监管部门申请办理营业执照。依据《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等法规规定,若未办理相关手续仍然非法从事经营活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予以查处。
二、超期经营提醒告诫:当营业执照经营期限超期时,没有经营意愿的经营者要及时办理注销;如有经营意愿,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及时调整经营期限,并向属地市场监管部门办理备案。若不及时办理备案或注销登记继续开展经营活动,市场监管部门将依法予以处罚,并对企业实施联合信用惩戒。
三、变更事项提醒告诫:经营主体的名称、经营范围、住所、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股东等登记事项发生变化时,应当自作出变更决议、决定或者法定变更事项发生之日起30日内到属地市场监管部门申请办理变更登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及企业名称登记管理相关规定,若不及时办理变更登记继续开展经营活动,市场监管部门将根据具体情况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 1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四、违法出租提醒告诫:房屋所有人在出租房屋时,严禁将违法建设和其他依法不得出租的房屋出租,禁止将存在建筑隐患、治安隐患、消防隐患的房屋进行出租,不得将房屋出租用于无照经营活动。根据《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对明知属于无照经营而为经营者提供经营场所,或者提供运输、保管、仓储等条件的,市场监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处 5000 元以下的罚款。
请广大经营者和房屋所有人认真对照上述提醒告诫要求,积极开展自查整改。对告诫后仍不整改的经营者及房屋所有人,市场监管部门将依法进行查处。
欢迎广大人民群众积极向市场监管部门举报无照经营行为,共同维护社会安全稳定和市场经济秩序。
举报电话: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42371630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高新区分局:45556610
平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42809013
明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44526616
溪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45839696
南芬区市场监督管理局:42138010
本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46888026
桓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488788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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