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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规范五一期间市场价格和竞争行为的提醒告诫函

来源: 发布时间:2025-04-21 14:25:00 浏览次数: 【字体:

各市场经营主体:

五一假期作为旅游和消费旺季,维护良好的市场价格和竞争秩序、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营造优质市场环境至关重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等法律法规,现对各经营主体作出如下提醒告诫:

一、严格守法,加强自律

各经营主体必须严格遵守价格和竞争相关法律法规,强化价格自律意识,秉持守法诚信原则开展经营活动。坚决杜绝利用价格手段侵犯消费者及其他经营者合法权益,扰乱市场价格秩序,严禁实施不正当竞争行为。

二、规范价格行为

(一)明码标价线上线下销售商品、提供服务时,应依据商品、服务、行业和区域特点,严格落实明码标价规定。销售商品要清晰标明品名、价格、计价单位;提供服务需明确服务项目、内容、价格标准及计价方法。标价内容要真实准确、货签对位、标识醒目,价格变动时及时调整,防止误导消费者。严禁在标价外加价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不得收取未标明费用。

 

(二)稳定价格从事粮、油、肉、蛋、菜、奶等民生商品经营的主体,不得哄抬物价、囤积居奇,确保民生商品价格稳定。药品经营者,尤其是经营常用药、急救药的,要保证药品市场价格平稳。景区经营主体禁止违规涨价、擅自增设收费项目,严格执行门票优惠政策。景区周边餐饮、住宿、娱乐、停车等场所,必须严格执行明码标价制度,杜绝价格欺诈、虚假促销。住宿业不得在订单生效后单方面毁约或擅自提价。

(三)禁价格欺诈不得使用虚假或误导性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交易,具体包括谎称价格为政府定价或指导价;以低价诱骗、高价结算;虚假折价、减价或价格比较;使用欺骗性语言、文字等标示价格信息;无正当理由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价格承诺;不标示或弱化不利价格条件诱骗交易;通过积分、礼券等折抵价款时不按约定执行等行为。

三、规范竞争行为

各经营主体要遵循公平、合法和诚实信用原则开展经营活动,不得进行不正当竞争。禁止实施虚假宣传、商业诋毁、侵犯商业秘密等损害其他经营者合法权益、扰乱市场竞争秩序的行为。

四、严格执行定价政策

对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景区景点、停车场、道路收费站等,要严格执行规定的收费标准和优惠政策,不得超标准收费、自立项目收费、分解项目收费、重复收费、扩大范围收费、改变收费频次和计费方式收费,确保“绿色通道”和免收通行费优惠政策落实到位。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宾馆酒店、商场超市、集贸市场、餐饮单位等,应增强社会责任感,为消费者提供价格合理的商品和服务,主动维护市场价格稳定。

五、规范促销行为

采用赠送方式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时,要标明赠品的品名和数量;若标示赠品价格或价值,应按同一经营场所当前销售价格标注。实行先消费后结算的服务,除明码标价外,结算前要向消费者出具结算清单,详细列出消费的服务项目、价格及总收费金额等信息。

本提醒告诫函自发布之日起生效,请各经营主体认真对照内容开展自查自纠,积极规范自身价格和竞争行为。市场监管部门将密切关注市场动态,加强监督检查,对经提醒告诫后仍未整改、群众反映强烈的价格和竞争违法行为,将依法严肃查处,对情节恶劣、性质严重、影响较大的违法案件予以公开曝光。

希望各市场经营主体高度重视,自觉诚信经营,共同维护五一期间良好的市场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