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关于市场监管领域重大违法行为 举报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
转发关于市场监管领域重大违法行为举报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自治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财政局:
现将《辽宁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辽宁省财政厅关于转发市场 监管总局财政部〈市场监管领域重大违法行为举报奖励暂行办 法〉的通知》(辽市监联〔2021〕18号)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文 件要求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1、辽宁省市场监督管理关于市场监管领域重大违法行为举报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pdf
本溪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本溪市财政局
2022年3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