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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全市肉类产品生产经营者的一封信

来源: 发布时间:2024-09-20 15:01:12 浏览次数: 【字体:


肉类产品生产经营者,农贸(农批)市场开办者:

肉类产品质量安全直接关乎百姓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为进一步提升肉类产品质量安全,请全肉类产品生产经营者诚信经营并自觉遵守如下规定:

一、落实主体责任。畜禽养殖场(户)使用“瘦肉精”等食品动物中禁止使用的药品及其他化合物按规定对病死畜禽进行无害化处理,不销售随意弃置病死畜禽。畜禽定点屠宰厂(场)出借、转让定点屠宰证书或者标志牌,定点从事屠宰活动严格实施入场查验和肉品品质检验,要依法查验检疫证明等文件,利用信息化手段核实相关信息,按规定签订并保存委托屠宰协议,严格落实“非洲猪瘟”检测、“瘦肉精”自检和肉品品质检验,做到“批批检、全覆盖”,严格执行屠宰工艺流程和操作规范。生产者要确保生产的肉制品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销售者要定期对肉类产品安全状况开展自查并公示经营资质,严防食品安全风险隐患。

二、严格进货查验。生产者应严格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严格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产品合格证明,杜绝来源不明的食材、未经检验检疫或检验检疫不合格、病死等畜禽及肉制品进入生产加工环节严格执行GB 2760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进行生产,严禁添加非食用物质、滥用食品添加剂。经营者应建立进货台账,应查验国产畜禽产品动物检疫合格证明、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明,进口肉类产品入境货物检验检疫合格证明等,调理肉制品供货者许可证、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明,确保票票相符、票货相符。

三、保证肉类产品质量。生产者应加强生产过程控制,依法进行生产,严把生产环境关、过程控制关、出厂检验关、贮存销售关建立食品安全追溯体系,确保产品来源可查、去向可追。经营者严禁使用或销售来源不明、未经检验检疫、检验检疫不合格以及证货不符的畜禽肉产品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低价肉品冒充高价肉品、以其他畜禽产品假冒牛(羊、驴)肉及制品在售肉类对应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明等证明文件要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公示,往期证明文件和肉类制品证明文件要保存至少6个月。

四、规范经营行为。销售鸭肉、调理肉和混合肉品的,要在销售场所明显位置或者产品包装盒上明示产品名称、产品成分(配料表)等信息,清晰地标示反映食品真实属性的产品名称;餐饮店要加强肉品采购管理,落实进货查验和记录制度,使用鸭肉、调理肉、混合肉品的,要在店内醒目位置、菜单或外卖包装盒上明确标示使用肉品的真实成分。

、严禁使用“生鲜灯”。经营生鲜肉类等生鲜食用农产品不得使用“生鲜灯”,使用的照明等设施不得对食用农产品的真实色泽等感官性状造成明显改变。

希望全广大肉类产品生产经营者合法经营、诚信经营,自觉遵守以上规定,守护好肉类产品质量安全。发现违法行为,请及时拨打1234512315进行投诉举报。

 

 

本溪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                 本溪市公安局  

 

 

 

 

 

本溪市农业农村局                   本溪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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