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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溪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撤销行政许可决定书 -本市监撤字〔2024〕2号

来源: 发布时间:2024-06-25 13:05:35 浏览次数: 【字体:

当事人:本溪市正源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中心

许可证书编号:3T辽EE1792(23)

法定代表人:女士

地址:本溪市明山区小堡社区4组19号

2024年5月21日,我局接到本溪市交通运输局反映本溪市正源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中心车用气瓶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相关问题经本溪市公安局协查,以及我局进一步调查,发现本溪市正源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中心申请许可时提交的机动车登记证书与提供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原件在燃油类型一栏内容不一致,在申请许可时提供虚假材料。

上述事实属于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七十九条规定,我局作出如下决定:

  1.撤销本溪市正源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中心编号为3T辽EE1792(23)的《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车用气瓶);

  2.本溪市正源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中心在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车用气瓶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许可。

   请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日内,将原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特种设备使用标志全部交回本局行政审批窗口,逾期未收到,本局将予以公告。

  当事人如对上述决定不服,可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本溪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本溪市平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