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溪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进一步规范药品经营行为提醒告诫书
各药品零售经营企业:
“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即将来临,为进一步规范我市药品经营行为和市场秩序,确保广大人民群众用药安全,现就有关要求提醒告诫如下:
一、各药品零售经营企业要严格落实执行药品经营质量管理各项制度,认真履行主体责任,加强行业自律,依法诚信经营,保障药品质量安全,积极配合各级市场监管部门的监督管理,切实保护广大消费者合法权益。
二、各药品零售经营企业要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和《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等药品法律法规,切实做到依法经营,规范经营。
三、各药品零售经营企业应严格按照计算机系统管控药品,确保药品质量管理记录真实、完整、准确、有效,确保药品来源可溯、储运可控、去向可查、质量安全,严禁从非法渠道购进药品,严禁违规销售含特殊药品复方制剂。
四、各药品零售经营企业在营业场所公布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监督电话,设置顾客意见簿。在营业场所内进行的广告宣传,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严格遵守处方药和非分类管理规定,严格凭处方销售处方药,执业药师应当在岗履职,严格落实处方审核和监督调配,向公众提供合理用药指导和咨询服务,执业药师不在岗时,不得销售处方药,不得以买药赠药品或者买商品赠药品等方式向公众赠送处方药、甲类非处方药,处方药不得开架销售。
五、各药品网络销售企业应严格遵守《药品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采取有效措施保证交易全过程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和可追溯,并遵守国家个人信息保护的有关规定。对于展示的药品相关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合法,严禁违法在网络上销售疫苗、血液制品、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等国家实行特殊管理的药品。
六、各药品零售经营企业应切实规范价格行为,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等规定,认真落实明码标价制度,做到真实准确、货签对位、标识醒目。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不得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不得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
各药品零售经营企业应当对照提醒告诫内容,认真开展自查自纠,切实依法依规诚信守法经营。欢迎广大群众积极监督,发现药品零售领域违法违规行为的,及时拨打12315举报,对违法违规行为,一经发现将从严从重查处,并通过新闻媒体曝光,实施信用惩戒,涉嫌犯罪的 将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