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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规范市场计量秩序的通告

来源: 发布时间:2023-10-24 10:32:02 浏览次数: 【字体:

各有关经营者、集贸市场主办者:

为加强本溪市民生计量监督管理,保障国家计量单位制统一和量值准确可靠,切实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等法律法规,现就规范我市修理、销售、使用和管理电子计价秤的各类市场主体计量行为通告如下:

一、修理、销售和使用用于贸易结算的计量器具的各类市场主体或个人,应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严格落实主体责任,切实履行法定义务,做到依法经营、诚信经营。

二、使用计量器具的单位或个人不得使用未经检定、超过检定周期或检定不合格的计量器具;不得故意破坏计量器具准确度,不得破坏铅封,不能通过面板按键进行参数调整,不能添加作弊程序;所使用的计量器具铭牌上应清楚标明计量器具型式批准标志及计量法制标志、最大秤量、最小秤量、检定分度数、分度值、最大皮重值(最大去皮量)、准确度等级、出厂编号、制造厂名等。

三、计量器具修理、销售单位或个人不得销售或改装具有计量作弊功能的计量器具;不得提供计量作弊改装服务或技术指导;不得销售非法定计量单位的计量器具。

四、农贸市场、批发市场、超市卖场、餐饮店等集贸市场主办者应设置符合要求的公平秤,并做好保管、维护和使用;对集市使用的属于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要登记造册,向当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备案,配合做好强制检定工作。

全市各有关经营者、集贸市场主办者要认真对照上述通告要求,立即开展自查自纠,进一步规范市场计量行为、履行法定义务,切实做到依法经营、诚信经营。

市、县(区)市场监管部门将加大监管执法力度,对本通告提醒告诫后仍不整改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集贸市场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等依法从重从快处罚,并对典型案例予以公开曝光。

欢迎广大消费者和社会各界对有关经营者、集贸市场主办者的计量行为进行监督,发现计量违法行为进行投诉举报。

投诉举报电话:12315

本溪满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18524140107

桓仁满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13941474591

本溪市平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13942437566

本溪市明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18204144615

本溪市溪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18604147689

本溪市南芬区市场监督管理局:15941451101

本溪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13942437098

本溪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10月20日


附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

第四十三条 属于强制检定范围的计量器具,未按照规定申请检定和属于非强制检定范围的计量器具未自行定期检定或者送其他计量检定机构定期检定的,以及经检定不合格继续使用的,责令其停止使用,可并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六条:使用不合格计量器具或者破坏计量器具准确度和伪造数据,给国家和消费者造成损失的,责令其赔偿损失,没收计量器具和全部违法所得,可并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八条: 制造、销售、使用以欺骗消费者为目的的计量器具的单位和个人,没收其计量器具和全部违法所得,可并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对个人或者单位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