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溪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8批次不合格 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本溪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8批次
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2022年第01期)
现对8批次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抽样编号为GC22211200216530838醋王(食醋)的核查处置情况
(一)抽检基本情况
本溪市二合顺调味品有限公司生产的醋王(食醋),总酸(以乙酸计)项目不符合GB/T 18187-2000《酿造食醋》及产品明示质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检验机构为辽宁奉天检测技术有限公司。
(二)核查处置情况
本溪市二合顺调味品有限公司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醋王(食醋)已全部销售完毕,没有库存。该店进行了召回,承诺在以后的经营中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管理,杜绝不合格食品。本溪市二合顺调味品有限公司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醋王(食醋)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四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四条的规定,予以警告行政处罚。
二、抽样编号为SC22210000201930717湿粉条类制品
(鲜土豆粉)的核查处置情况
(一)抽检基本情况
本溪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益百顺生鲜超市经营的湿粉条类制品(鲜土豆粉)经抽样检验,铝的残留量(干样品,以Al计)项目不符合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检验机构为辽宁省食品检验检测院。
(二)核查处置情况
本溪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益百顺生鲜超市经营的湿粉条类制品(鲜土豆粉)已全部销售完毕,没有库存。该店进行了召回,并没有消费者退货。本溪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益百顺生鲜超市经营的湿粉条类制品(鲜土豆粉)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之规定,经营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违法行为。经查,该店能够如实说明进货来源,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保存了相关凭证,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免予处罚。
三、抽样编号为SC22210000201930714绿豆粉皮的核查处置情况
(一)抽样基本情况
本溪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益百顺生鲜超市经营的绿豆粉皮,经抽样检验,铝的残留量(干样品,以Al计)不符合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检验机构为辽宁省食品检验检测院。
(二)核查处置情况
本溪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益百顺生鲜超市经营的绿豆粉皮已全部销售完毕,没有库存。该店进行了召回,并没有消费者退货。本溪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益百顺生鲜超市经营的绿豆粉皮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之规定,经营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违法行为。经查,该店能够如实说明进货来源,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保存了相关凭证,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免予处罚。
四、抽样编号为SC22210000201930715地瓜粉皮的核查处置情况
(一)抽检基本情况
本溪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益百顺生鲜超市经营的地瓜粉皮,经抽样检验,铝的残留量(干样品,以Al计)不符合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检验机构为辽宁省食品检验检测院。
(二)核查处置情况
本溪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益百顺生鲜超市经营的地瓜粉皮已全部销售完毕,没有库存。该店进行了召回,并没有消费者退货。本溪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益百顺生鲜超市经营的地瓜粉皮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之规定,经营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违法行为。经查,该店能够如实说明进货来源,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保存了相关凭证,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免予处罚。
五、抽样编号为SC22210000201930804水晶大拉皮(即食拉皮)的核查处置情况
(一)抽检基本情况
本溪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日升蔬菜副食超市经营的水晶大拉皮(即食拉皮),经抽样检验,铝的残留量(干样品,以Al计)不符合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检验机构为辽宁省食品检验检测院。
(二)核查处置情况
本溪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日升蔬菜副食超市经营的水晶大拉皮现已全部售出,没有库存。该店进行了召回,承诺在以后的经营中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管理,杜绝不合格食品。本溪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日升蔬菜副食超市经营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水晶大拉皮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已构成经营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食品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二、没收违法所得15元,罚款2000元,合计2015元上缴财政。
六、抽样编号为SC22210000216531631怀业泉包装饮用水的核查处置情况
(一)抽检基本情况
本溪市市井商场有限责任公司经营的怀业泉包装饮用水,经抽样检验,亚硝酸盐(以NO₂⁻计)项目不符合GB 2762-201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的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检验机构为辽宁奉天检测技术有限公司。
(二)核查处置情况
本溪市市井商场有限责任公司经营的亚硝酸盐(以NO2-计)项目不符食品安全标准的怀业泉包装饮用水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已构成未按规定查验供货者合格证明文件及未按要求建立进货查验记录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一、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二、没收不合格怀业泉包装饮用水23瓶,没收违法所得5993.1元,罚款5000元,合计10993.1元上缴财政。
七、抽样编号为SC22210000201933437小白菜(普通白菜)的核查处置情况
(一)抽检基本情况
平山区孙老大尤金土豆蔬菜批发店经营的小白菜(普通白菜),经抽样检验,甲拌磷项目不符合GB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检验机构为辽宁省食品检验检测院(辽宁省盐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
(二)核查处置情况
平山区孙老大尤金土豆蔬菜批发部经营的小白菜已全部销售完毕,没有库存。该店进行了召回,承诺在以后的经营中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管理,杜绝不合格食品。平山区孙老大尤金土豆蔬菜批发店经营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小白菜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和《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和《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二款之规定: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二、没收违法所得20元,罚款2000元,合计2020元上缴财政。
八、抽样编号为DC22210500203830042梅花三弄(葡萄口味脆皮雪糕)核查处置情况
(一)抽检基本情况
平山区顺顺达超市经营的梅花三弄(葡萄口味脆皮雪糕),经抽样检验,大肠菌群项目不符合GB 2759-201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冷冻饮品和制作料》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检验机构为辽宁中北方正检测服务有限公司。
平山区顺顺达超市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水晶大拉皮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的规定。因当事人在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雪糕期间,履行了经营者应尽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提供了供货商的相关信息,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经营的雪糕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进货渠道合法,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免予处罚。
附件:本溪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8批次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2年第01期).pdf
本溪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11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