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溪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2021年度我市保护知识产权典型案例
2021年以来,本溪市市场监管部门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积极开展知识产权执法专项行动,严厉打击知识产权侵权行为,保护权利人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切实维护市场经济秩序,营造良好的营商环境。现公开一批今年典型案例。
案例一:宋某某销售侵犯“都市丽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服装案
2021年1月,本溪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广东都市丽人实业有限公司举报,反映宋某某销售侵犯“都市丽人”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经查,当事人购进并销售标牌与合格证上印有“都市丽人”字样的服装,经厂家现场鉴定发现当事人销售的57件服装为假冒产品,当事人销售侵犯“都市丽人”注册商标权商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规定,本溪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销售侵犯“都市丽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服装行为作出没收侵权商品57件、罚款5000元的处罚决定。
案例二:桓仁某酒业有限公司销售侵犯“五女山”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案
2021年6月,本溪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桓仁米兰酒业投诉桓仁某酒业有限公司举报。经查,当事人生产的白冰葡萄酒(蓝盒装)上使用的商标因与五女山米兰酒业有限公司的“五女山”注册商标近似,已被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做出无效宣告,并且经过最高法行政裁定,当事人在明知已经侵权的情况下,坚持使用“五女”商标生产白冰葡萄酒,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规定,本溪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侵犯“五女山”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作出没收侵权白冰葡萄酒175箱及外包装盒66箱、罚款50000元的处罚。
案例三:本溪市溪湖区某饭店销售假冒牛栏山陈酿白酒案
2021年1月,本溪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牛栏山白酒本溪地区代理人举报,称溪湖区某饭店涉嫌销售假冒牛栏山陈酿白酒。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当事人未能提供标识为“北京顺鑫农业股份有限公司牛栏山酒厂”生产的牛栏山陈酿白酒供货方经营资质证明及产品合格证明,执法人员当场对该产品以先行登记保存的形式进行了证据留存,经涉案白酒包装标识的委托生产企业所在地市场监管部门北京市顺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确认该涉案白酒为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假冒产品,当事人销售假冒牛栏山陈酿白酒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规定,本溪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经销假冒牛栏山陈酿白酒的行为作出没收侵权白酒6箱、罚款3300元的处罚决定
案例四:平山区某便利店销售侵犯“牛栏山”注册商标专用权白酒案
2021年3月,本溪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群众举报,称平山区某便利店涉嫌销售假冒牛栏山陈酿白酒。经查,当事人销售包装标识为北京顺鑫农业股份有限公司牛栏山酒厂生产的牛栏山陈酿白酒,未依法查验涉案白酒合格证明和牛栏山商标注册资质证明,不知道涉案白酒为侵权商品,根据北京市顺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出具的《关于协查调查函的复函》及相关证明,当事人销售的北京顺鑫农业股份有限公司牛栏山酒厂生产的牛栏山陈酿白酒被确认为侵犯“牛栏山”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当事人销售假冒牛栏山陈酿白酒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规定,本溪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销售侵犯“牛栏山”注册商标专用权白酒的行为作出没收侵权白酒30箱、罚款3800元的处罚决定。
案例五:平山区某经销处销售侵犯“飘安”注册商标专用权口罩案
2021年4月,本溪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本溪市平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移送的关于平山区某经销处涉嫌销售假冒飘安口罩违法线索移送书等材料。经查,当事人在疫情防控期间经销的飘安口罩系从大河市场一厢式货车处购进。经厂家鉴定,当事人销售的口罩均为假冒产品。当事人销售侵犯“飘安”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规定,本溪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销售假冒飘安口罩的行为作出罚款22800元的处罚决定。
案例六:桓仁满族自治县某山货批发店销售侵犯“黄金冰谷”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案
桓仁满族自治县市场监管局接到桓仁张裕葡萄酒民族酒业销售有限公司的投诉举报,称某山货批发店销售假冒张裕黄金冰谷威代尔冰葡萄酒。经调查当事人销售的该批次14箱张裕黄金冰谷威代尔冰葡萄酒是侵犯“黄金冰谷”、“黄金冰谷及图”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货值金额1万余元。当事人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已构成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违法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规定,桓仁满族自治县市场监管局决定对当事人销售假冒商品的行为作出没收14箱侵权商品予以销毁、罚款30000元的处罚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