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溪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废止部分 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各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场监管事务服务中心、综合行政执法队,高新区分局、市局各相关科室:
为加强我局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根据《公平竞争审查条例》《公平竞争审查条例实施办法》《辽宁省规章规范性文件定期清理规定》(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237号)等有关规定,决定对《本溪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产品检验中介服务行业规范标准〉的通知》(本市监发〔2022〕44号)等4件文件(废止文件目录见附件)予以废止,自本决定印发之日起不再施行。
本溪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1月22日
附件
废止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
1.《本溪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产品检验中介服务行业规范标准〉的通知》(本市监发〔2022〕44号)
2.《本溪市开办药品零售企业验收实施细则》(本市监发〔2019〕65号)
3.《本溪市药品零售企业“一业一证”实施办法(试行)》(本市监发〔2021〕18号)
4.《本溪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培育壮大市场主体激发市场活力的若干措施》(本市监发〔2022〕42号)

辽公网安备 21050202000067 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