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溪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印发 《关于进一步加强粮食企业日常监管工作 指导意见》的通知
本溪县、桓仁县、明山区、溪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现将《关于进一步加强粮食企业日常监管工作指导意见》印发给你们,请各单位结合工作实际,参照本指导意见制定本单位粮食企业日常监管工作制度,于2020年3月1日前上报市局粮食购销领域市场秩序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联系人:王景武;电话:18740149888
本溪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2月21日
本溪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进一步加强粮食企业日常监管工作的指导意见
为加强粮食企业日常监管,进一步规范粮食购销领域市场秩序,深入推进企业粮食安全主体责任和属地市场监管部门监管责任落实,巩固和深化粮食购销领域市场秩序专项整治工作成果,根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指导意见。
一、建立日常监管工作制度
明山、溪湖及两县市场监管局(以下称国有粮食企业监管责任单位)承担着全市5家国有粮食企业属地监管责任,要围绕监管职责制定粮食企业日常监管工作制度,推进粮食企业日常监管工作规范化、制度化。
粮食企业日常监管工作制度应具备以下内容:
(一)定期巡查检查制度
国有粮食企业监管责任单位要制定粮食企业定期巡查检查工作制度,定期巡查检查的频次可结合监管工作实际合理确定。开展日常监管工作应填写检查记录,经检查人和企业签字后留存备查。
(二)日常监管责任分工
国有粮食企业监管责任单位要进一步明确粮食企业日常监管工作的机构和人员,将监管责任落实到具体机构和人员,细化责任分工。可考虑由相关内设机构承担监督指导责任,基层市场监管所承担日常监管责任等方式细化责任分工,切实把责任分工落实、落细、落到位。
(三)问题整改跟踪回访制度
国有粮食企业监管责任单位在粮食企业日常监管中发现问题应区分不同情况进行处理。涉嫌违反价格、计量、食品安全、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等法律法规的问题线索要立案调查或移交线索;对依照有关规定可不予以行政处罚的问题,应采取行政约谈、行政指导等方式监督企业限期整改,并对企业问题整改情况实施跟踪回访,确保问题整改到位。
二、加强监管执法衔接
加强行刑衔接和行纪衔接,对日常监管中发现的问题线索,要按照有关规定做好问题线索的处理。属于其他行政部门管辖的,要及时移送有管辖权的部门;属于严重违纪和职务犯罪的,要及时移送同级纪检监察部门;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要及时移送公安机关。
三、加强考核评价和执法监督
各国有粮食企业监管责任单位要建立健全粮食企业日常监管工作考核评价制度,对日常监管职责和业务指导职责的履行情况进行考核评价,总结完善日常监管制度措施,建立健全粮食企业日常监管长效机制。
要加强粮食企业日常监管工作的执法监督,对不履行监管职责导致监管缺失,造成恶劣影响或严重后果的,依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