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标题:关于印发《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水质检验检测中介服务行业规范标准》的通知

  • 发文字号:本市监发〔2022〕43号
  • 发布机构:
  • 发文日期:2022-10-13
  • 效力状态:有效

关于印发《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水质检验检测中介服务行业规范标准》的通知

各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现将《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水质检验检测中介服务行业规范标准》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本溪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10月13日


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水质检验检测

中介服务行业规范标准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辽宁省行政审批中介服务管理条例》,加强规范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检验检测中介服务机构检验检测行为,保证检验检测结果的准确性,根据《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住建部令第21号)《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64号)《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国发(2015)17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范标准。

第二条  本规范标准所称水质检验检测中介服务,是指对照《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要求申请人委托水质检验检测中介服务机构出具水质检验检测报告的行为。

    第三条  本规范标准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内的水质检验检测中介服务管理活动。

第四条  水质检验检测中介机构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等规定,遵循客观公正、诚实守信、公平竞争的原则,遵守执业准则,恪守职业道德,依法独立开展检验检测活动,客观、如实反映检验检测情况,并对作出的检验检测结果承担法律责任。

第五条  水质检验检测中介机构规模场地要求机构应建有自有实验室,按照监测标准或技术规范对现场监测或采样的场所环境具有相应的控制要求。按照监测标准或技术规范对现场监测或采样的场所环境具有相应的控制要求,并记录可能影响监测结果的环境参数、监测或采样点位位置等信息。检验检测机构应对监测区域进行合理分区,并明示其具体功能,必要时,应独立设置样品制备、存贮与检验检测场所。根据区域功能和相关控制要求,配置必要的排风、防尘、防震和温湿度控制设备或设施;避免环境或交叉污染对监测结果产生影响。检验检测场所应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装备及设施,保证人员安全。

第六条  水质检验检测中介机构人员要求

(一)所投入的工作人员数量应满足采集、检测能力需求,并具有环境工程、分析化学、给排水以及市政工程相关专业技术职称。

(二)技术负责人应掌握机构所开展的检验检测监测工作范围内的相关专业知识,具有水环境监测领域相关专业证书或教育培训经历,具备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同等能力。(三)工作人员掌握与所处岗位相适应的水环境保护基础知识、法律法规、评价标准、监测标准或技术规范、质量控制要求,以及有关化学和防护、救护等方面的相关知识。

(四)承担水环境监测工作前应经过必要的培训和能力确认,能力确认方式应包括基础理论、基本技能、样品分析等。监测机构应定期确认人员的能力,能力确认记录应予以保存。

第七条  水质检验检测中介机构设备要求

(一)应正确配备包括现场监测和采样、样品的保存运输和制备、实验室分析及数据处理等监测工作各环节所需的仪器设备。现场监测和采样仪器设备在数量配备方面需满足相关监测标准或技术规范对现场布点和同步监测采样的要求。对监测结果有影响的实验室关键监测设备应为自有设备(购买)。应明确现场监测和采样设备的使用和管理要求,以确保其功能正常并防止污染和功能退化。现场监测设备在使用前后,应按相关监测标准或技术规范的要求,对关键性能指标进行核查并记录,以确认设备状态能够满足监测工作要求。

(二)自有设备(购买)应至少具有红外测油仪、离子色谱仪、原子荧光光度计、原子吸收分光光度计、气相色谱仪、紫外分光光度计等设备,且性能参数等配置优质。

第八条  水质检验检测中介机构服务响应

(一)所有监测工作需在采样后7日内按照要求出具相关监测报告,特殊项目需超过7日检验检测时间的除外。

(二)所有监测工作应根据工作计划和工作要求及时间节点开展,不得无故迟到或推迟、拒绝工作。应急响应措施得当,临时紧急任务要求2小时能覆盖当地市区。当监测工作不能开展时,应提前24小时汇报,并说明原因。

(三)至少保证提供1辆监测车辆,用于样品采集,租赁和自有均可。

第九条  水质检验检测中介机构监测过程

(一)开展现场监测或采样时,应根据需要制定相应的监测方案或采样计划,明确监测点位、监测项目、监测方法、监测频次等要求,必要时应进一步明确采样时间、人员分工、采样器材、样品保存和运输、安全防护措施等事项,并在监测现场及时做好相应的采样记录。可使用地理信息定位、照相或录音录像并现场实时上传等辅助手段,以保证现场监测或采样过程客观、真实和可追溯。现场监测和采样应至少有2名监测人员在场。

(二)应根据相关监测标准或技术规范的要求,采取加保存剂、冷藏、避光、避震等保护措施,保证样品在保存、运输和制备等过程中性状稳定,避免玷污、损坏或丢失。环境样品应分区存放,并有明显标识,以免混淆和交叉污染。实验室接受样品时,应对样品的时效性、完整性和保存条件进行检查和记录,对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样品可以拒收,或明确告知客户有关样品实际情况,并在报告中注明。必要时,样品保存区域应安装影像监控设施。此外,环境样品在制备、前处理和分析过程中注意保持样品标识的可追溯性。

(三)及时记录样品采集、现场监测、样品运输和保存、样品制备、分析测试等监测全过程的技术活动,保证记录信息的原始性、完整性和充分性,能够再现监测全过程。所有对记录的更改(包括电子记录)均应留痕。监测活动中由仪器设备直接输出的数据和谱图,应以纸质或电子介质的形式完整保存,电子介质存储的记录应采取适当的备份保存等措施,保证可追溯和可读取,以防止记录丢失、失效或篡改。

(四)所有监测工作应按照相关技术规范要求执行,监测报告、采样记录、分析记录、设备使用记录等需定期整理归档,以备随机抽查。若存在数据造假等违法违规行为,将承担所有法律责任。

第十条  水质检验检测中介机构质量保障

(一)质量控制活动应覆盖监测活动全过程,所采取的质量控制措施应满足相关监测标准和技术规范的要求,保证监测结果的准确性。应根据监测标准或技术规范,或基于对质控数据的统计分析制定各项措施的控制限要求。

(二)水质检验检测中介机构接受委托方的质量考核合格,考核方式包括质控样、平行样、比对检验检测等。

第十一条  水质检验检测中介机构能力保障

(一)水质检验检测经验丰富,能够准确设置监测点位,把握现场情况,保证监测数据的代表性和准确性。

(二)水质检验检测中介机构需具备后期服务能力,包括但不限于人员驻场、大数据分析、统计图表绘制等委托方其他要求。

第十二条  本规范标准自2022年11月1日起施行。




本溪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