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bxsscjdglj-2023-00059 | 发布机构: | 本溪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信息名称: | 化妆品进货查记录制度 (参考模板) | 主题分类: | 化妆品经营企业监督检查 |
发布日期: | 2022-10-10 | 成文日期: | 2022-10-10 |
废止日期: | 文 号: | ||
关键词: |
化妆品进货查记录制度 (参考模板)
化妆品进货查记录制度
(参考模板)
2022年3月1日
化妆品进货查验规定
第一条 根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结合本单位化妆品经营使用实际,制定此制度。
第二条 购进化妆品时,查验直接供货者的市场主体登记证明、特殊化妆品注册证或者普通化妆品备案信息、化妆品的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并保存相关凭证。
第三条 根据《化妆品标签管理办法》(2022年5月1日起施行)审核查验化妆品产品标签合规性。
第四条 核对无误、完成查验后,在《化妆品进货查验记录》上,如实记录化妆品名称、特殊化妆品注册证编号或者普通化妆品备案编号、使用期限、净含量、购进数量、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购进日期等内容。
第五条 购进儿童化妆品时,根据《儿童化妆品监督管理规定》,查验儿童化妆品标志,产品销售包装可视面是否标注“应当在成人监护下使用”警示用语等情况。化妆品经营者应当对所经营儿童化妆品标签信息与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官方网站上公布的相应产品信息进行核对,包括:化妆品名称、特殊化妆品注册证编号或者普通化妆品备案编号、化妆品注册人或者备案人名称、受托生产企业名称、境内责任人名称,确保上述信息与公布信息一致。
第六条 购进化妆品的相关凭证及证明资料和对应的《化妆品进货查验记录》,保存期限不少于产品使用期限届满后1年,产品使用期限不足1年的,保存期限不少于2年。
第七条 其他需要补充的条款:
第八条 本规定即日起施行。
化妆品经营/使用单位名称(公章或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化妆品进货查验记录
进货 日期 | 化妆品名称 | 特殊化妆品注册证编号或普通化妆品备案编号 | 使用期限 | 净含量 | 购进 数量 | 供货单位 | 查验项目 | 查验人 | 备注 | |
生产日期或生产批号 | 保质期或限期使用日期 | |||||||||
名称 | ¨直接供货者的市场主体登记证明 | |||||||||
名称 | ¨直接供货者的市场主体登记证明 | |||||||||
名称 | ¨直接供货者的市场主体登记证明 | |||||||||
名称 | ¨直接供货者的市场主体登记证明 | |||||||||
名称 | ¨直接供货者的市场主体登记证明 | |||||||||
名称 | ¨直接供货者的市场主体登记证明 | |||||||||
名称 | ¨直接供货者的市场主体登记证明 |
注:购进儿童化妆品时,在查验项目栏内增加 “¨儿童化妆品标识” “¨警示语”等查验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