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bxsscjdglj-2024-00162 | 发布机构: | 本溪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信息名称: | 本溪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关于把安全生产培训作为办理营业执照的前置条件的建议》(第3122号)答复 | 主题分类: | 2024年 |
发布日期: | 2024-07-03 | 成文日期: | 2024-07-03 |
废止日期: | 文 号: | ||
关键词: |
本溪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关于把安全生产培训作为办理营业执照的前置条件的建议》(第3122号)答复
才佳奇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把安全生产培训作为办理营业执照的前置条件的建议》收悉。经研究,我们市级市场监督管理机关没有增加前置审批事项的权限,不能增加安全生产培训作为办理营业执照的前置审批事项。理由如下:
1.《行政许可法》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地方性法规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章,不得设定应当由国家统一确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资格、资质的行政许可;不得设定企业或者其他组织的设立登记及其前置性行政许可”。
2.《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11号)》规定:“除法律另有规定和国务院决定保留的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外,其他事项一律不得作为工商登记前置审批”。
3.2021年3月20日,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发布了《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调整企业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目录的通知》(国市监注发〔2021〕17号),各级地方市场监管部门均需遵照执行。
本溪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2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