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bxsscjdglj-2021-00061 | 发布机构: | 本溪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信息名称: | 辽宁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关于严打村镇无资质非法美容院的建议》(s02号)答复 | 主题分类: | 2021年 |
发布日期: | 2021-04-29 | 成文日期: | 2021-04-29 |
废止日期: | 文 号: | ||
关键词: |
辽宁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关于严打村镇无资质非法美容院的建议》(s02号)答复
李侠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严打村镇无资质非法美容院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开展医疗美容活动的场所必须是经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审批后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机构,而普通的生活类美容场所,服务范围仅限于皮肤表面护理,不能做侵入型的医疗美容项目。美容院没有医疗资质却在内部设超范围进行医美项目,属于无证非法行医范畴。
二、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加强对美容院的监管,对检查发现的美容院涉嫌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开展注射美容等医疗美容的,依法移送卫生计生行政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