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bxsscjdglj-2019-00022 | 发布机构: | 本溪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信息名称: | 对市十六届人大第二次会议《关于进一步强化我市二手车交易市场监管的建议》(第2051号)的答复 | 主题分类: | 2019年 |
发布日期: | 2019-04-30 | 成文日期: | 2019-04-30 |
废止日期: | 文 号: | ||
关键词: |
对市十六届人大第二次会议《关于进一步强化我市二手车交易市场监管的建议》(第2051号)的答复
史贵生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进一步强化我市二手车交易市场监管的建议”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依据《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等关于进一步规范二手车市场秩序促进二手车市场健康发展的意见》(2009年10月22日工商市字〔2009〕212号),《国务院关于“先照后证”改革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意见》、《辽宁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调整辽宁省工商登记后置审批事项目录的通知》(辽市监发〔2019〕 12 号)、《辽宁省多证合一改革涉企证照事项目录》等相关部门规章和文件,我局将立足市场监管职能,依法依规对二手车交易市场进行监管。
目前,我市现有登记注册取得营业执照仍然存续的的二手车交易市场登记企业法人单位13家,存续的法人企业设立的提供二手车咨询分公司2家。
我局对二手车交易市场将加强以下三方面工作:
一、结合“先照后证”改革要求,规范对申请二手车交易市场企业的注册登记,切实履行“双告知”职责。国务院为推进放管服改革,对从事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的办照条件已经放开,《国务院关于“先照后证”改革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意见》已经明确:除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外,一律不得设定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也不得通过备案等方式实施变相前置审批。2018年已有城市因对二手车交易市场设定前置备案条件被国务院第十三督察组暗访发现后被媒体曝光,我局不能对申请办理二手车交易市场的企业办照的前置条件进行限定。
二、按照构建新兴市场监管体制要求,把随机检查、专项整治与“靶向式”监管相结合,依法查处无照经营、不正当竞争、商业贿赂、虚假宣传、欺诈消费者行为,维护二手车交易市场的经营秩序。
三、积极推进政府主管部门间的协作机制,形成监管合力。您在建议中提到的《关于进一步加强二手车交易市场监管指导工作意见的函》(本商联发〔2018〕5号),发文机关为本溪市商务局、本溪市税务局;《二手车流通企业经营管理规范》系行业协会发文,我局不能参照上述依据、规范对二手车交易市场进行管理和办理相关登记业务工作。
2019年3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