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bxsscjdglj-2026-00047 发布机构: 本溪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信息名称: 市市场监管局2026年度部门预算 主题分类: 预算
发布日期: 2026-02-04 成文日期: 2026-02-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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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市场监管局2026年度部门预算

发布时间:2026-02-04 09:33:14 【字体:小 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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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部分   部门预算公开管理文件

第二部分   市市场监管局概况

一、部门职责

二、机构设置

         第三部分   市市场监管局2026年度部门预算情况说明

第四部分   名词解释

第五部分   2026年市市场监管局部门预算批复表

一、收支预算总表

二、收入预算总表

三、支出预算总表

四、财政拨款收支预算总表

五、一般公共预算支出表

六、一般公共预算基本支出表

七、财政拨款预算“三公”经费支出表

八、政府性基金预算支出表

九、项目支出预算表

十、支出功能分类预算表

十一、支出经济分类预算表(政府预算)

十二、支出经济分类预算表(部门预算)

十三、债务支出预算表

十四、政府采购支出预算表

十五、政府购买服务支出预算表

十六、部门(单位)整体绩效目标表

十七、部门预算项目(政策)绩效目标表

十八、部门管理专项资金预算表   


第一部分 部门预算公开管理文件

 

关于印发<本溪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部门预决算信息公开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本溪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部门预决算信息公开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推进和规范预决算信息公开工作,强化社会监督,

促进依法理财,建立透明预算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

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

我局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溪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部门预决算信息公开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部门预决算信息包括预算收支安排、预算

执行、决算数据等。

第四条 预决算信息公开的原则: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

外,依法依规公开预决算。除涉及国家秘密外,不得少公开、不公开应当公开的事项,确保预决算信息公开及时、准确和完整。

第五条 财务科负责我局部门预决算信息公开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我局部门预决算信息公开的工作方案;

(二)按规定公开我局部门预决算信息;

(三)按规定做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申请公开部门预决算信息的答复工作。

第六条 部门预决算信息公开内容包括:

(一)部门文件。部门预决算信息公开管理办法。

(二)部门概况。包括部门职责、机构设置、实有人员等情

况。

(三)预决算收支情况表。包括部门收支总体情况、财政拨款安排使用情况、“三公”经费财政拨款安排使用情况等。

(四)情况说明。包括预决算年度收支、机关运行经费、政府采购、“三公”经费、国有资产占有使用和项目支出绩效目标等情况说明。

(五)名词解释。对预决算相关专业名词进行解释说明。

第七条 部门预决算信息在本溪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政务公开-信息公开目录-财政预决算专栏公开,并保持长期公开状态,便于社会公众查询监督。

第八条 经市财政局批复的部门预决算及报表,应当在批复后20 日内公开。

第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行。

 

第二部分 市市场监管局概况

 

一、部门职责

(一)本溪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本级部门职责

负责市场综合监督管理。贯彻执行国家市场监督管理的方针、政策和有关法律法规,起草市场监督管理地方性法规和规章草案,组织实施质量强市、食品药品安全和标准化等战略,拟订并组织实施有关规划,规范和维护市场秩序,营造诚实守信、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负责市场主体统一登记注册。负责全市各类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和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个体工商户以及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等市场主体的登记注册和监督管理工作。建立市场主体信息公示和共享机制,依法公示和共享有关信息,加强信用监管,推动市场主体信用体系建设。

负责组织和指导市场监管综合执法工作。指导各县区市场监管综合执法队伍整合和建设,推动实行统一的市场监管。组织查处和督办大案要案和疑难案件。规范市场监管行政执法行为。探索构建旅游市场监管执法新机制。

负责监督管理市场秩序。依法监督管理市场交易、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的行为。组织实施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组织指导查处价格收费违法违规、不正当竞争、违法直销、传销、侵犯商标专利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行为。指导广告业的发展,监督管理广告活动。承担依法查处无照生产经营和相关无证生产经营行为。负责组织、指导和监督管理行政审批中介服务机构。

负责宏观质量管理。拟订并组织实施质量发展的制度措施,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重大工程设备质量监理制度,组织重大产品质量事故调查,贯彻实施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监督管理产品防伪工作。

负责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负责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和风险监控工作,组织实施质量分级制度、质量安全追溯制度。负责工业产品生产许可管理。负责纤维质量监督工作。

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综合管理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监督工作,监督检查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标准和锅炉环境保护标准的执行情况。

负责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协调。负责食品安全应急体系建设,组织指导重大食品安全事件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工作。建立健全食品安全重要信息直报制度。承担市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日常工作。

负责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建立覆盖食品生产、流通、消费全过程的监督检查制度和隐患排查治理机制并组织实施,防范区域性、系统性食品药品安全风险。推动建立食品生产经营者落实主体责任的机制,健全食品安全追溯体系。组织开展食品安全监督抽检、风险监测、核查处置和风险预警、风险交流工作。组织实施特殊食品注册、备案和监督管理。

负责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安全监督管理。负责药品零售、医疗器械经营的许可、检查和依法查处,以及化妆品经营和药品、医疗器械使用环节质量的检查和依法查处。依法承担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安全应急管理工作。

负责统一管理计量工作。推行国家法定计量单位,执行国家计量制度,管理计量器具及量值传递和比对工作。规范、监督商品量和市场计量行为。

负责统一管理标准化工作。依法承担地方标准立项、编号和发布等工作,依法协调指导市场地方标准、团体标准制定工作。

负责统一管理检验检测工作。规范检验检测市场,完善检验检测体系,指导协调检验检测行业发展。

负责统一管理、监督和综合协调认证认可工作。负责认证认可和合格评定监督管理工作。

负责知识产权保护、运用促进和服务工作。贯彻执行保护商标、专利、原产地地理标志等知识产权制度,贯彻实施商标权、专利权确权和侵权判断标准。指导知识产权争议处理、维权援助和纠纷调处,依授权负责相关申请管理等工作。推动商标、专利等知识产权信息的传播利用。负责组织指导商标、专利执法工作。

负责本部门和本行业领域安全生产工作。负责市场监督管理科技和信息化建设、新闻宣传。按规定承担技术性贸易措施有关工作。

完成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职能转变。1.大力推进质量提升。加强全面质量管理和全市质量基础设施体系建设,完善质量激励制度,推进品牌建设。加快建立企业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强制报告制度及经营者首问和赔偿先付制度,创新第三方质量评价,强化生产经营者主体责任,推广先进的质量管理办法。全面实施企业产品与服务标准自我声明公开和监督制度,培育发展技术先进的团体标准,对标国际提高标准整体水平,以标准化促进质量强市建设。2.深入推进简政放权。深化商事制度改革,改革企业名称核准、市场主体退出等制度,深化“证照分离”改革,推动“照后减证”,压缩企业开办时间。加快检验检测机构市场化社会化改革。进一步减少评比达标、认定奖励、示范创建等活动,减少行政审批事项,大幅压减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促进优化营商环境。3.严守安全底线。遵循“最严谨的标准、最严格的监管、最严厉的处罚、最严肃的问责”要求,依法加强食品安全、药品安全、工业产品质量安全、特种设备安全监管,强化现场检查,严惩违法违规行为,有效防范系统性风险,让人民群众买得放心、用得放心、吃得放心。4.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加快清理废除妨碍市场统一和公平竞争的各种规定和做法,加强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统一执法。强化依据标准监管,强化风险管理,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和“互联网+监管”,加快推进监管信息共享,构建以信息公示为手段、以信用监管为核心的新型市场监管体系。5.提高服务水平。加快整合消费投诉、质量监督举报、食品药品投诉、知识产权投诉、价格举报专线。推进市场主体准入到退出全过程便利化,主动服务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发展,运用大数据加强对市场主体服务,积极服务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和办事群众,促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

(二)本溪市市场监管事务服务中心部门职责

负责研究建立社会公用计量标准,进行量值传递,执行强制检定和法律规定的其他检定(校准)、测试任务,商品量及商品包装监督检验以及用能产品能源效率标识检测等法定任务。研究开发计量检测技术、检测方法、仪器设备检测维修开发;为社会提供计量检测、检验人员培训及技术咨询服务。起草技术规范,为实施计量监督提供技术保证。

负责承担政府部门下达的各种监督监测检验工作;开展产品质量委托检验工作;开展国家涉及健康、安全、环保以及关系民生的重点产品的强制认证检验、生产许可证检验工作;开展产品质量检验领域标准制定、宣传及培训;开展产品质量检验、检测技术咨询服务。

开展特种设备检验检测、能效测试和鉴定评审工作;负责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培训和考试。

开展兽药、饲料和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工作;开展农作物种子质量检验工作。

开展药品检验工作;负责对药品生产、经营、使用单位的药品质量检验机构人员技术指导、培训、咨询和服务工作;负责综合、上报和反馈辖区内药品质量信息等工作。

开展食品、化妆品产品质量检验检测工作;为省、市食品安全监督抽验、食品安全风险监测、食品安全事故处置等工作提供技术保障;承担食品委托检验工作;负责全市食品检验机构的业务技术指导、培训、咨询和服务。

负责为全市企、事业单位提供相关标准及情报资料搜集、整理及查询工作。

承担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

提供消费信息服务。

维护个体劳动者、私营企业的合法权益,为个体私营企业提供产业政策咨询及法律援助,协助相关部门做好党群工作。

(三)本溪市市场监督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队部门职责

贯彻落实中央及省、市委关于市场监督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总体部署,负责市本级及市区(含高新区)市场监管领域的综合行政执法工作。负责建立和完善市场监管综合执法及稽查办案的制度措施并组织实施,查处市区市场主体准入、生产、交易中的有关违法行为和案件查办。负责查处食品(含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乳粉等特殊食品)生产、流通环节和餐饮服务业食品安全违法行为以及进口食品、网络销售食品等违法行为工作。负责查处药品、疫苗、医疗器械、化妆品等经营和使用中违法行为工作。负责查处产品质量、计量、标准化、认证认可与检验检测和涉及特种设备安全等质量技术方面违法行为工作。负责查处价格收费违法违规、不正当竞争、违法直销、传销、走私、违法广告、违法合同、涉关旅游市场等违法行为工作。负责查处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违法行为工作。负责配合查处利用市场优势地位实施垄断牟取超额利润的违法行为工作。负责查处假冒专利、侵犯商标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等违法行为工作。查处商务、盐业违法行为,市场监管部门负责商务和盐业执法工作,商务部门负责监督管理,发现违法行为后及时将案件线索移交执法队伍,由其依法立案查处。查处汽车销售、报废汽车回收拆解、拍卖、典当、商业特许经营、单用途商业预付卡、再生资源、成品油、对外劳务合作等商务领域的违法行为。负责查处投诉举报的违法行为工作。负责指导协调本溪县、桓仁县以及基层市场监管所综合行政执法工作,推动实行统一的市场监管综合执法。承担市市场监管局交办的其他工作。

有关职责分工:1.与市商务局的有关职责分工。商务领域执法纳入市场监管综合执法范围后,其行政执法职责由市市场监督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队承担,市商务局承担日常监管职责和业务指导职责。2.与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的有关职责分工。盐业领域执法纳入市场监管综合执法范围后,其行政执法职责由市市场监督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队承担,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承担日常监管职责和业务指导职责。

二、机构设置

纳入市市场监管局2026年部门预算编制范围的二级预算单位包括:

    (一)本溪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本级

(二)本溪市市场监管事务服务中心

(三)本溪市市场监督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队

 

第三部分 市市场监管局2026年部门预算情况说明

 

一、综合预算收支指标情况

(一)收入预算6,918.43万元,其中:

1.一般公共预算拨款收入6,913.42万元;

2.政府性基金预算拨款收入0万元;

3.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拨款收入0万元;

4.财政专户管理资金收入0万元;

5.单位资金收入0万元;

6.上年结转结余5.01万元,其中:上年财政专户管理资金超收收入0万元,政府性基金预算超收收入0万元,单位资金超收收入5.01万元。

(二)支出预算6,918.43万元,其中:

1.基本支出5,776.78万元;

2.项目支出1,141.65万元。

在支出预算中:债务支出0万元;政府采购支出570.28万元;政府购买服务支出200.28万元;纳入预算绩效管理的特定目标类和其他运转类项目共12个,涉及资金1,141.65万元。

2026年预算收支比上年减少91.23万元,减少的主要原因为人员退休,相关经费支出同比减少。

二、部门管理专项资金情况

2026年,市市场监管局无部门管理专项资金。

三、机关(事业)运行经费安排情况

2026年市市场监管局机关(事业)运行经费预算为840.80万元,主要包括办公及印刷费、手续费、办公用房水电费、邮电费、办公用房取暖费、办公用房物业管理费、差旅费、日常维修费、会议费、培训费、公务接待费、被装购置费、劳务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以及其他费用。

四、政府采购情况

2026年市市场监管局安排政府采购预算570.28万元,具体为:货物370.00万元,服务200.28万元,工程0万元;预留面向中小企业采购份额0万元,其中预留给小微企业0万元。

五、“三公”经费预算情况

2026年,市市场监管局财政拨款预算安排的“三公”经费预算为75.58万元,比上年减少30.65万元,下降28.85%。其中:

1.因公出国(境)费0万元,与上年持平。

2.公务接待费0.78万元,比上年增加0.02万元,增长2.63%。主要原因为根据零基预算编制原则,结合年度工作实际需要编制预算。

3.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74.80万元(其中:公务用车购置费0万元,比上年减少20万元,下降100%。公务用车运行费74.80万元,比上年减少10.67万元,下降12.48%),比上年减少30.67万元,下降29.08%。主要原因为2026年无采购公务用车需求,相关经费支出减少。

财政拨款预算“三公”经费支出表

                        单位:万元

项目

金额

2025年

2026年

合计

106.23

75.58

1、因公出国(境)费

0

0

2、公务接待费

0.76

0.78

3、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

105.47

74.80

    其中:公务用车购置费

20.00

0

          公务用车运行费

85.47

74.80

 

六、国有资产占用情况

市市场监管局2026年年初预算无购置车辆费用,单位价值50万元以上的通用设备1台,单位价值100万元以上的专用设备7台。

七、预算绩效目标情况

根据预算绩效管理要求,市市场监管局2026年应编制部门(单位)整体绩效目标共3个,实际编制部门(单位)整体绩效目标共3个,编制部门(单位)整体绩效目标覆盖率(实际编制绩效目标的数量/应编制绩效目标的数量)为100%。2026年应编制绩效目标的特定目标类和其他运转类项目共12个,涉及资金1,141.65万元,实际编制绩效目标的特定目标类和其他运转类项目共12个,涉及资金1,141.65万元,编制特定目标类和其他运转类绩效目标的项目覆盖率(实际编制绩效目标的数量/应编制绩效目标的数量)为100%。

 

第四部分 名词解释

 

1.一般公共预算:指以税收为主体的财政收入,安排用于保障和改善民生、推动经济社会发展、维护国家安全、维持国家机构正常运转等方面的收支预算。

2.一般公共预算收入:主要包括税收收入、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收入、转移性收入和其他收入。

3.财政拨款收入:指市级财政当年拨付的资金。

4.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指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有关规定、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价格主管部门共同发布的规章或者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会同价格主管部门共同发布的规定所收取的各项收费收入。

5.政府性基金收入:反映各级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并经国务院或财政部批准,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征收的政府性基金,以及参照政府性基金管理或纳入基金预算、具有特定用途的财政资金。

6.基本支出:指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人员支出和公用支出。包括人员类项目支出和公用经费类项目支出。

7.项目支出:指在基本支出之外为完成特定行政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包括特定目标类项目支出和其他运转类项目支出。

8.机关(事业)运行经费:是指各部门的公用经费,包括办公及印刷费、邮电费、差旅费、会议费、福利费、日常维修费、专用材料及一般设备购置费、办公用房水电费、办公用房取暖费、办公用房物业管理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以及其他费用。

9.“三公”经费:指用财政拨款安排的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和公务接待费。其中,因公出国(境)费反映单位公务出国(境)的国际旅费、国外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培训费、公杂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反映单位公务用车购置费及燃料费、维修费、过桥过路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公务接待费反映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费用。

10.一般公共服务(类)市场监督管理事务(款)行政运行(项):反映行政单位(包括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的基本支出。

11.一般公共服务(类)市场监督管理事务(款)事业运行(项):反映事业单位的基本支出,不包括行政单位(包括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后勤服务中心、医务室等附属事业单位。

12.一般公共服务(类)市场监督管理事务(款)其他市场监督管理事务(项):反映用于除上述项目以外其他市场监督管理事务方面的支出。

13.社会保障和就业(类)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款)归口管理的行政单位离退休(项):反映实行归口管理的行政单位(包括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开支的离退休经费。

14.社会保障和就业(类)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款)事业单位离退休(项):反映实行归口管理的事业单位开支的离退休经费。

15.住房保障(类)住房改革(款)住房公积金(项):反映行政事业单位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规定的基本工资和津贴补贴以及规定比例为职工缴纳的住房公积金。

16.政府采购:指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的采购项目既使用财政性资金又使用非财政性资金的,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的部分,适用政府采购法及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财政性资金与非财政性资金无法分割采购的,统一适用政府采购法及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17.政府购买服务:指各级国家机关将属于自身职责范围且适合通过市场化方式提供的服务事项,按照政府采购方式和程序,交由符合条件的服务供应商承担,并根据服务数量和质量等因素向其支付费用的行为。

18.绩效目标:指财政预算资金在一定期限内计划实现的产出目标和效果。按照预算形式划分,绩效目标分为部门(单位)整体绩效目标、项目绩效目标。部门(单位)整体绩效目标是指市直部门(单位)按照确定的职责,利用全部部门预算资金在一定期限内预期实现的产出和效果;项目绩效目标是指项目在一定期限内预期达到的产出和效果。

19.绩效目标管理:指以绩效目标为对象,以绩效目标的编制、审核、批复、调整和应用等为主要内容所开展的预算管理活动。

 

第五部分 2026年市市场监管局部门预算批复表

附件:2026年本溪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部门预算批复表.xlsx